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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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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认定无效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

李* 吉林-四平 合同效力咨询 2026.01.15 17:36:46 454人阅读

合同被认定无效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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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过错则各自担责,这源于缔约过失责任,目的是让当事人回到合同订立前状态。

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订立合同和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方签约机会的损失。

判断赔偿责任要考虑过错程度。若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致合同无效,过错大的一方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赔偿责任以过错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即损失由合同无效过错行为导致。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对方情况,避免因对方过错致合同无效。
2.保存好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支出费用的凭证,以便主张直接损失赔偿。
3.若发现对方有故意隐瞒等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2026-01-15 22: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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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目的是让当事人回到合同订立前状态。
(2)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订立合同支出费用、准备履行合同产生的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
(3)判断赔偿责任要考虑过错程度,若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致合同无效,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4)赔偿责任需以过错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即损失是由合同无效的过错行为导致。

提醒: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保持谨慎,如实提供信息,若遇到合同无效纠纷,因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20:5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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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合同被认定无效且涉及赔偿问题时,受损方应及时收集为订立合同支出费用、准备履行合同产生费用等直接损失的相关凭证,如发票、付款记录等。
(二)对于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要尽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机会的存在以及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比如与第三人的洽谈记录等。
(三)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详细分析双方过错程度,若一方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重点收集相关证据,以主张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6-01-15 19:26: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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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后,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错就各自担责,目的是让当事人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2.赔偿范围含直接损失,像订合同和准备履约的费用;也有间接损失,如错失和第三方签约的机会。
3.判定赔偿责任要看过错程度,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大担主责。
4.赔偿责任前提是过错和损失有因果关系,即损失由合同无效的过错行为造成。

2026-01-15 18:1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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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有过错则各自担责,赔偿范围含直接和间接损失,责任依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时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目的是让当事人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赔偿范围包含直接损失,像订立合同和准备履行合同的花费;也有间接损失,例如丧失和第三人签约的机会损失。判断赔偿责任时,过错程度是重要考量因素,若一方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合同无效,过错较大,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且,只有当损失是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行为引发,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在合同无效赔偿问题上遇到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7:57: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怎么赔偿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人选择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理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括管理人不当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不过,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实,在司法实际中对其进行甄别、判断确是一桩难事。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无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事务和方法是否妥当的问题。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本文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中国古代有“隋珠弹雀”的典故,用现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来说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鸟”,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如何认定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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