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侦查阶段,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2)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人需先整理证据材料,撰写证据目录,明确标注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
(3)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交证据时,应将整理好的证据与证据目录一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方式可选择当面提交,当面提交时要取得相应的收件回执;也可选择邮寄方式提交,邮寄时需保留好邮寄凭证。
(4)若提交的证据为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需确保其存储介质完好无损,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备份。
提醒:
辩护人提交证据时需严格遵循不同诉讼阶段的规定,侦查阶段的特定证据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提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要做好备份,避免证据损坏影响案件处理。
(一)侦查阶段的证据提交。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二)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据提交。辩护人应当将证据材料整理好,撰写证据目录,在目录中注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明内容等信息。之后,将证据材料和证据目录一起提交给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交时可以选择当面提交的方式,并取得相应的收件回执;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同时保留好邮寄凭证。如果提交的证据是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要确保其存储介质完好无损,并按照要求提供备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案件侦查环节,辩护人若掌握能证明当事人不在犯罪现场、未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或是依法无需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类证据,需第一时间告知负责案件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进入审查起诉或法院审判阶段时,辩护人要先整理好所有证据材料,制作详细清单,注明每份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明的具体事实。
提交证据可当面交给相关部门并索要接收回执,也可邮寄提交并保留好邮寄凭证。
若提交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类证据,需确保存储介质完好,同时按要求提供备份文件。
结论: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提交证据的方式需根据案件所处阶段确定,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提交要求和程序。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交证据需遵循相应规范。在侦查阶段,若辩护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人需先整理证据材料,撰写证据目录,明确标注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内容,再将证据与目录一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时可选择当面提交并取得收件回执,或通过邮寄提交并保留邮寄凭证。若提交的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需确保存储介质完好,并按要求提供备份。刑事诉讼中证据提交的规范直接影响案件处理,若对具体操作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指导。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提交证据需依据不同诉讼阶段的规定采取对应方式,既要及时传递关键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也要保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证据提交的规范性。
1.侦查阶段,辩护人收集到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确保相关机关能及时核实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2.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人需先整理证据材料,撰写详细的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等信息,再将证据与目录一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时可选择当面提交并取得收件回执,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保留邮寄凭证。若提交的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需确保存储介质完好无损,并按照要求提供备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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