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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丁** 重庆-巫山县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15 12:18:42 384人阅读

刑事诉讼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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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法定不起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法律原则的重要制度。依据法律规定,存在多种法定不起诉情形,只要具有其中一种,人民检察院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这些法定不起诉情形具体包括: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法律不认定为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依照相关法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准确把握这些法定不起诉情形,严格依法审查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存在法定不起诉情形应及时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要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公众,要加强法律宣传,让大家了解这些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7: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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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要是犯罪情节特别轻微,造成的危害也不大,这种情况不被认定为犯罪。
第二,犯罪行为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第三,经过特赦令免除了刑罚。
第四,对于那些依照法律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当事人没有去告诉或者撤回了告诉。
第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死亡。
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只要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就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026-01-15 16:1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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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意味着行为虽有一定危害但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应以犯罪论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资源合理利用,超过一定时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是国家基于特定政治、社会等因素对特定罪犯免除刑罚的决定。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被害人主动告诉,若没告诉或撤回告诉,检察院也不起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失去实际意义。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执行。

提醒:在刑事诉讼中,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不同案情判断标准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5:0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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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要收集相关能证明情节和危害程度的证据,如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检察院判断是否不认为是犯罪。
(二)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需查找确定犯罪时间以及对应罪名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过时效。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要获取特赦令相关文件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院。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应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或者撤销告诉的材料。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找出对应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6-01-15 14:1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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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事诉讼中,若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六种法定不起诉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意味着行为虽有一定危害但未达到犯罪程度;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无限期追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是国家给予的特殊赦免;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已无实际意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考虑到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出现这些情形时,检察院依法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遇到类似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5 13:21:5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1、双方调解。即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2、单方调解。即由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3、三方调解。即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调解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归纳出以下部分方法:1、中庸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不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2、正义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3、价值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5、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6、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一、什么情形适用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二、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协议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相对于登记离婚来说,诉讼离婚可以说是“对于真正有争议的离婚事件进行裁判”。它要求当事人须提出离婚的原因及请求,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离婚争端。诉讼离婚程序虽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但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又有诸多不同之处。离婚之诉在本质为合并之诉,不但要解决是否准予离婚,而且在准予离婚时必须一并解决离婚的诸多法律后果问题,如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经济帮助、子女抚养、探望权的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等众多问题。在审理程序上,人民对离婚诉讼更多的采取职权主义,依职权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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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2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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