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老人去世后财产分配先看有无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则按其分配;没有则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无第一顺序时由第二顺序继承,同一顺序份额一般均等但有特殊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像自书遗嘱要本人亲笔书写签名,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否则无效。若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就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有明确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但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能不均等分配。这里的子女、父母有更广泛的范围,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在财产分配中遇到复杂问题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老人去世后财产分配的确需依据继承方式来确定。若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严格按照其内容分配财产,这体现了对老人意愿的尊重。不过遗嘱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像自书遗嘱需本人亲笔书写签名,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不符合这些要求的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2.若没有遗嘱或协议,就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有明确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通常均等,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3.这里的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老人可以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确保财产按自己意愿分配,订立时要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求。
2.继承人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应遵循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为原则,相互协商,避免产生纠纷。
3.若对财产分配有疑问或发生争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老人去世后,财产分配按继承方式来定。如果老人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就按照里面的内容来分财产。不过,遗嘱得符合法定形式,像自书遗嘱要老人自己亲笔写并签名,代书遗嘱得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然遗嘱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2.要是没有遗嘱或协议,就按法定继承来分财产。法定继承有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是一样的,但生活有困难又没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会得到照顾,对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和老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能力扶养却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可能不分或者少分。要是继承人商量好了,也可以不平均分。
3.这里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财产分配。
法律分析:
(1)老人去世后财产分配,优先遵循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嘱要合法有效,需符合法定形式,像自书遗嘱需本人书写签名,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遗嘱可能无效。
(2)若没有遗嘱或协议,就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有先后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存在特殊情况。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
(4)子女涵盖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提醒:在处理老人财产继承时,要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不同家庭情况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老人留有合法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其内容分配财产,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本人书写签名,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无遗嘱或协议,适用法定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无第一顺序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能力不尽义务的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
(四)注意子女、父母的范围界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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