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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定金和违约金情况该怎么处理

苟** 四川-甘孜 合同违约咨询 2026.01.15 08:21:48 476人阅读

遇到定金违约金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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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需结合实际情况选更有利方式维权。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对方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若选择定金条款,收受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给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若选择违约金条款,违约方按约定支付,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请求适当调整。所以当事人要综合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挑选对自己权益最有利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此类复杂问题,不知如何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5 13: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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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一方违约对方只能择一适用,不能同时主张。若选定金条款,收受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若选违约金条款,违约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调整。
2.建议当事人在面对违约情况时,先对实际损失进行准确评估,再详细分析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和定金的具体约定。若实际损失较大且违约金约定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若定金数额相对更能保障自身权益,则选择定金条款,以此选择最有利的责任承担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5 12:3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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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要是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中选一个用,不能两个一起要。
2.要是选了定金条款,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就得双倍返还定金;给定金的一方违约,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3.要是选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得按约定付违约金。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太多,法院或仲裁机构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低,法院或仲裁机构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
4.当事人得结合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内容,选个对自己更有利的责任承担方式来维护权益。

2026-01-15 12:0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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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中择一适用,不能同时主张。
(2)若选择定金条款,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例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交付定金后另一方违约,交付方就可按此规定维权。
(3)若选择违约金条款,违约方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4)当事人应综合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责任承担方式来维护权益。

提醒:在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时,务必准确评估实际损失,避免选择不当而遭受损失,具体案情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10:2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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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遇到一方违约,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时,先评估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较大,可对比违约金与双倍定金哪个数额更接近或高于损失,以此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二)若选择定金条款,要明确是收受定金方违约还是给付定金方违约。若是收受方违约,可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若是给付方违约,则无法要回定金。
(三)若选择违约金条款,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低于损失,可请求其适当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026-01-15 08:51:29 回复

解答如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部分劳动者提供很优越的待遇,招聘时为劳动者提供当地户籍指标,给劳动者解决当地户口;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寓或商品房,为劳动者提供司机,配备专用车辆,或者给劳动者提供到国外工作的机会,在提供这些特殊待遇的同时,往往也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劳动者如提起离职的,一般需承担不菲的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能否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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