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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关系的债务能否行使撤销权

黄* 上海-宝山区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15 03:43:01 457人阅读

未确定关系的债务能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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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为前提。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行使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三是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且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2.若债务关系未确定,债权债务的存在、数额等处于争议或未被确认状态,债权人缺乏合法确定的债权基础,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3.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应先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确认债权的合法性与具体数额。待债权确定后,若债务人存在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依法向法院主张撤销权。因为未确定的债务无法直接作为行使撤销权的依据,若直接请求,法院通常会以债权不确定为由驳回。

2026-01-15 09: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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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得先对债务人有合法且确定的债权。按照民法典,行使撤销权要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做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债权成立之后发生的,还让债权人的债权没法实现。
2.如果债务关系没确定,也就是债权债务的存在、数额等还存在争议或者没被确认,债权人因为没有合法确定的债权基础,就不能行使撤销权。这时候,债权人要先通过诉讼或者其他办法确定债权的合法性和具体数额。等债权确定后,要是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再向法院依法主张撤销权。
3.没确定的债务不能直接用来行使撤销权。法院一般会因为债权不确定,驳回这类撤销权请求。

2026-01-15 07: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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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首要前提是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确定的债权。只有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具备行使该权利的基础。
(2)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且此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3)若债务关系未确定,债权的存在、数额等处于争议或未被确认状态,债权人因缺乏合法确定的债权基础,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此时应先通过诉讼等方式确认债权的合法性与具体数额,待债权确定后,若债务人有危害债权行为,再向法院主张撤销权。若未确定债务就直接行使撤销权,法院通常会以债权不确定驳回请求。

提醒:债权人在考虑行使撤销权时,务必先确认债权的合法性与确定性,避免盲目行使导致请求被驳回。若债权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06:1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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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债务关系未确定时,债权人应先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如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请求法院对债权的合法性与具体数额进行确认。
(二)也可以尝试与债务人协商,签订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
(三)待债权确定后,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主张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6-01-15 05:4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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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以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为前提,债务关系未确定时不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应先确认债权。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撤销权行使有严格要件,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并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若债务关系未确定,因缺乏合法确定的债权基础,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比如债权债务的存在、数额等处于争议或未被确认状态,法院通常会以债权不确定驳回撤销权请求。所以,债权人应先通过诉讼等方式确认债权合法性与具体数额,待债权确定,且债务人有危害债权行为时,再依法向法院主张撤销权。若您在债权债务方面存在疑问,不确定是否能行使撤销权等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15 04:11:07 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正确使用债权人撤销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债权人撤销权在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对于赠与人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债权人也可以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在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法律规定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其主要立法理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使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证明力在法律上进一步得到确认。而《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为体现对债务人的公平。但是,对于赠与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法律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该类赠与合同规定为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的合同,则赠与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分则部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依《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即第74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赠与人的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享有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于债权人怎么正确的行使撤销权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效力问题,存在绝对无效说和相对无效说两种观点。绝对无效说认为,一旦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则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相对无效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撤销的效果是仅在债权人和受益人或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虽然债务人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但是仅限于行使撤销权人的债权额的限度内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5规定,人民在审理撤销权时,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最高基本采取的是相对无效说。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非无效行为,而待该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的效力溯及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第三人债务的,视为债务自始未消灭;承担债务的,视为自始未发生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债权未让与;转移财产的,视为财产自始未转移。对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效力。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受益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自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义务。受益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让人因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亦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撤销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其请求保全的债权限度内,如债务人怠于受领返还其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时,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代为受领返还,但不得以其受领返还财产,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但是,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受领返还并以之清偿债权的,不在此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并应优先于债权的偿还。何为必要费用,应当由根据撤销权诉讼的具体情况予以决定。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不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果,而仅对提起撤销之诉的债权人发生效果,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在其债权范围内。当然也存在有多个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均提讼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其受领的财产利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应公平受偿,对债权人对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则该债权人得依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可在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

对于债权人怎么样正确的行使撤销权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效力问题,存在绝对无效说和相对无效说两种观点。绝对无效说认为,一旦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则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相对无效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撤销的效果是仅在债权人和受益人或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虽然债务人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但是仅限于行使撤销权人的债权额的限度内无效,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5规定,人民在审理撤销权时,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最高基本采取的是相对无效说。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并非无效行为,而待该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的效力溯及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第三人债务的,视为债务自始未消灭;承担债务的,视为自始未发生未设定;让与债权的,视为债权未让与;转移财产的,视为财产自始未转移。对受益人或受让人的效力。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受益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自应承担返还财产或利益的义务。受益人或受让人对债务人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受让人因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亦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撤销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其请求保全的债权限度内,如债务人怠于受领返还其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时,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代为受领返还,但不得以其受领返还财产,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但是,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受领返还并以之清偿债权的,不在此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并应优先于债权的偿还。何为必要费用,应当由根据撤销权诉讼的具体情况予以决定。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不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果,而仅对提起撤销之诉的债权人发生效果,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在其债权范围内。当然也存在有多个债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均提讼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其受领的财产利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所取得之财产或利益应公平受偿,对债权人对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则该债权人得依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可在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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