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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从劳动合同离职应如何给予赔偿

黄** 宁夏-吴忠 劳动合同咨询 2026.01.14 17:06:20 449人阅读

提前从劳动合同离职应如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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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需依不同情形处理。依法提前通知解除无需赔偿,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违约金,因单位法定过错被迫解除合同则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员工应熟悉法律规定,依法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赔偿。
-用人单位若提供专项培训,应与员工明确服务期及违约金计算方式。
-涉及竞业限制,双方需明确约定违约金事项。
-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6-01-14 22: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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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要分情况处理:
1.依法提前通知解除的,员工不用赔偿。按规定,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或者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就能解除合同,单位不能要求赔偿。
2.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员工要付违约金。要是单位给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离职就得按约定付违约金,但数额不能超过单位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要按约定付违约金。
4.单位有法定过错,比如没及时足额发工资或没依法交社保费,员工被迫解约的,单位要给员工经济补偿,而非员工赔偿单位。

2026-01-14 20:5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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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依法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可正常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赔偿。
(2)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离职需按约定支付,且违约金不超用人单位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4)因用人单位法定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等,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而非员工赔偿。

提醒:
员工提前解除合同需谨慎,若涉及服务期或竞业限制,要了解相关规定和约定。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4 20:2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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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依法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无需赔偿,企业不应要求赔偿。
(二)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若因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026-01-14 19:3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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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需分情形处理,依法提前通知无需赔偿,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因单位法定过错被迫解除合同单位需支付补偿。
法律解析:
员工依法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这是员工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赔偿。若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员工提前离职就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过违约金数额有上限,不能超过用人单位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过错,导致员工被迫解除合同,此时是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遇到劳动合同提前解除赔偿方面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4 18:35:2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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