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股东借股权转让逃避债务,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一)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股权转让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同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若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债务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方知情时,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需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若股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目的是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股东借股权转让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方式维权。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一是行使撤销权,若股权转让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同时受让人知晓该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撤销权需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二是主张合同无效,若股权转让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并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三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偿还债务。若遇到股东借股权转让逃避债务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具体的维权指导和帮助。
股东借股权转让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依据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若股权转让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同时受让人知晓该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将丧失该权利。
2.若股权转让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其行为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以此否定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防止债务逃避。
3.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该股东偿还相应债务。
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若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转让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同时受让人知晓该情形,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若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3)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直接偿还债务。
提醒:
债权人发现股东借股权转让逃避债务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注意撤销权的一年行使期限;不同案情的维权路径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行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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