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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该如何赔偿

丁** 黑龙江-鹤岗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14 08:20:01 407人阅读

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该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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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解除情况: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请求调整。
(二)违法解除情况:购房者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主张赔偿损失。损失涵盖已付房款利息、房屋差价损失、已支出的契税维修基金等实际费用。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主张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开发商可请求减少。赔偿范围要覆盖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合同有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14 13: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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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赔偿分合法与违法情形。合法解除按合同约定付违约金,可调整;违法解除购房者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损失,损失含多种费用,有约定违约金按约定处理,赔偿不超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损失,有约定优先适用约定条款。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当开发商依约合法解除买卖合同时,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调整。而开发商违法解除时,购房者有选择权。若选择主张赔偿损失,涵盖已付房款利息、房屋差价损失、已支出的契税维修基金等实际费用。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按约定主张,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开发商可请求减少。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以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为限。同时,合同有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条款。若您遇到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赔偿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应对办法。

2026-01-14 12:2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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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赔偿分合法与违法两种情形处理。合法解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合理时可依法调整;违法解除时购房者有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损失两种选择。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开发商合法解除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执行违约金条款,若对违约金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依相关规定请求调整。
-开发商违法解除合同,购房者若想继续履行合同,可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若主张赔偿损失,要收集好已付房款利息、房屋差价损失、契税维修基金等实际费用的相关证据。
-合同有违约金约定且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购房者可主张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开发商可请求减少。
-双方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原则,确保赔偿范围覆盖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且不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

2026-01-14 11:1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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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的赔偿,要分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情况。合法解除时,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
2.若开发商违法解除,购房者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已付房款的利息、房屋差价、已交的契税和维修基金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3.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购房者可主张违约金。当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时,购房者可要求增加;若违约金过高,开发商可要求减少。
4.赔偿范围要包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过签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如果合同有相关约定,优先按照约定处理。

2026-01-14 11:1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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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赔偿需区分合法与违法解除。合法解除时,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合理,可依相关法律请求调整。
(2)违法解除时,购房者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主张赔偿损失,损失涵盖已付房款利息、房屋差价损失、已支出的契税维修基金等实际费用。
(3)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购房者可主张。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时开发商可请求减少。
(4)赔偿范围要包含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出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并且,合同有约定的优先适用约定条款。

提醒:遇到开发商解除合同情况,要先确定解除是否合法。不同情形赔偿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9:15:30 回复

您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甲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契约”)。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1)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2)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3)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4)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5)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计元直接返还款项。(6)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下称“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4.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6)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称“房地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签署递交房地局的解约协议、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和合同等)。6.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15日内办理。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年月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解除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有约定从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3、商品房套型误差: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4、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方。(“解释”23条)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经催告三个月仍未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但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经催告,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三个月。解除权消灭期限: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解释”第十五条)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约定不接受迟延履行。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6、商品房质量问题: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解释”第十二条)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无法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或补救成本过高。(“解释”第十三条)8、欺诈性质:(1)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一房二卖)、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九条)(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十条)9、延迟办理房产证: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解释”第十九条)10、其他情况: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11、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提示:解除权行使期间:《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适用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之时而消灭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除斥期间的效果是权利不能行使,诉讼时效的效果是失去胜诉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除斥期间仅为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不能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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