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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权应该怎么做

郝** 青海-西宁 合同终止咨询 2026.01.13 00:28:59 482人阅读

要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权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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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权要严格区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时,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解除权人应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法定解除时,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权人需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也能直接通过诉讼、仲裁主张解除。
2.解除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若有约定行使期限,期限届满未行使解除权则消灭;若无约定期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同样消灭。
3.行使解除权需采用通知方式,且通知内容要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和解除权行使期限,避免后续纠纷。
2.解除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应及时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内容务必清晰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愿。
3.若对方提出异议,应积极准备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2026-01-13 05: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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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使合同解除请求权,要区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合同里规定的解除条件达成了,有解除权的人要给对方发解除通知,合同从通知送到对方手上时就解除。要是对方有不同意见,可以找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定解除是否有效。
2.法定解除时,要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解除事由,有解除权的人可以给对方发解除通知,也能直接通过打官司或者仲裁来要求解除合同。
3.要留意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要是约定了行使期限,期限过了还没行使,或者没约定期限,经过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没行使,解除权就没了。
4.行使解除权得用发通知的方式,通知里要清楚表明是要解除合同。

2026-01-13 05:2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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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约定解除:当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解除权人要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在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比如合同约定特定事件发生时可解除,该事件发生后,解除权人按此流程操作。
(2)法定解除: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发解除通知,也能直接通过诉讼、仲裁主张解除。
(3)解除权行使期限:有约定的期限届满未行使,或没约定期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会消灭。
(4)通知要求:行使解除权需用通知方式,且内容要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

提醒: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注意期限,通知内容务必清晰明确。不同案情适用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04:3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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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解除类型。先判断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若为约定解除,查看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法定解除则看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二)及时行使权利。注意解除权行使期限,约定期限内要行使,未约定期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避免解除权消灭。
(三)规范通知形式。行使解除权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内容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也可直接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2026-01-13 03:2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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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权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需发出解除通知,且要注意行使期限和通知内容明确,否则解除权可能消灭。
法律解析:
在约定解除中,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解除权人发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法定解除则是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发通知或通过诉讼、仲裁主张解除。同时,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若约定期限届满未行使,或未约定期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解除权就会消灭。而且行使解除权必须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内容要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如果在合同解除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6-01-13 01:54: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同通知解除的行使条件是什么(一)约定情形《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通知解除的约定情形。(二)法定情形《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阻却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但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并不一定就发生法定解除权。这要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定。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才发生合同解除权。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所谓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以后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通常人们称此种行为为“撕毁合同”。当然,如果当事人只是明确表示不履行次要的义务,尚不能成立对方当事人的解除权。所谓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不可能履行合同上的主要义务,例如当事人负有交付特定物的义务,但在合同成立以后,他却把特定物出卖于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取得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事人负有在特定时间内提供劳务的义务,而在此期间他却外出旅游;当事人负有在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的义务,而在此前他根本没有作生产的安排等。在此情形,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对方当事人的解除权,使对方当事人可以解脱合同的约束,以寻求其他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③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所谓“主要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基本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之。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会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经过催告程序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经过催告程序,才可以解除合同。这就照顾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是否严重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目的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之实现至关重要,则违反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应允许解除合同,否则应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而不能解除合同。在确定迟延履行是否严重时,还应考虑到迟延时间的长短以及因迟延履行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如果因债务人迟延履行时间过长,市场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无任何利益,反而会使其蒙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应允许解除合同。不过,如果迟延时间很短,市场行情在履行期到来时已发生变化,债权人的不利益非迟延造成,则债权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如下情形:A、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合部义务。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直接赋予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换言之,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合同,则表明该当事人具有完全不受该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他来说已形同虚设。故此,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债权人选择解除合同时,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B、不适当履行。即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亦称瑕疵给付。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C、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违约部分的价款、金额或服务与整个合同价金或服务之间的比例。譬如,出卖人应交付1000斤苹果,却只交付100斤,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应构成根本违约。二是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出卖人部分履行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违约若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减少,可能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有什么要求【基本案情】2010年4月,甲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自有的三间房屋和所在院落租赁给张三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方式、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还约定“租赁期满前,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租赁标的房屋和院落交付给张三使用,张三也按约定交纳租金,合同已实际履行。2月,甲公司欲收回房屋和院落,便通知张三要解除合同,张三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即锁闭院落大门,防碍张三的正常经营和生活。张三无奈诉至,请求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通知解除,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是双方合意赋予了双方任意解除权,甲公司已经将解除的意思通知了张三,且已超过一个月的时间,故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张三的诉请不应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满前,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的条款,并非是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只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当一方提出解除,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评析】笔者对上述案例同意第二种意见。现具体论述如下:一、何为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认为《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第268条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第308条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第410条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07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失,而且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法适用。三、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随意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稳定性将无从谈起,订立合同的初衷将不复存在,必将对经济秩序造成毁灭性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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