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误工费赔偿的计算依据为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核心要素。
(2)误工时间需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收入状况的计算分两种情形: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材料;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证明该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此时需提供从事相关行业的证明材料。
(4)误工费的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
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应注意留存医疗机构的误工证明、收入相关材料等,若材料不全可能影响赔偿金额认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具体权益。
(一)确定误工时间。未致残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为准。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准备收入状况证明。有固定收入的,需提供工资流水、用人单位误工证明等材料,证明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需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需提供从事相关行业的证明,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明确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误工费,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的认定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若因事故致残,误工时间计算至伤残鉴定结果出具前一天。
收入状况的计算分两种情形。有稳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单位误工说明等;无稳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证明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需提供行业证明。
误工费赔偿责任按以下顺序承担。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责任比例补充;仍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结论:
误工费赔偿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赔偿顺序依次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
法律解析:
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受害人致残,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用人单位误工证明等材料;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需提供从事相关行业的证明。赔偿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若对误工费赔偿的具体计算或举证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误工费的赔偿需结合受害人的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综合确定,赔偿顺序优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通过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仍有缺口的由侵权人补足。
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认定依据,若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及用人单位误工证明等材料。
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该平均收入状况,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需提供从事相关行业的证明。
赔偿需遵循法定顺序,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承担,仍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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