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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合同存在欺诈认定标准是什么

冷* 新疆-喀什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11 16:12:34 346人阅读

一房多卖合同存在欺诈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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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房多卖合同中,满足出卖人有欺诈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买受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订立合同这四个要件,买受人可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出卖人因过失导致的一房多卖不构成欺诈。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一房多卖合同里,当出卖人明知房屋已售仍与后续买受人签约或隐瞒已售事实,还实施提供虚假权属证明等欺诈行为,让买受人误以为房屋能正常交易并签订合同,这就构成欺诈。此时,买受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出卖人是因过失造成一房多卖,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若遇到一房多卖相关法律问题,难以判断是否构成欺诈等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1 18: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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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多卖合同中欺诈认定需满足出卖人有欺诈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买受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订立合同等标准。当这些要件都满足时,买受人可依相关规定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若出卖人是过失导致一房多卖,则不构成欺诈。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买受人在购房前应仔细核查房屋产权信息,可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真实权属情况。
-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求出卖人提供详细且真实的房屋情况说明,并将相关承诺写入合同条款。
-若发现可能存在欺诈情形,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1 17:2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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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多卖合同欺诈认定有标准。首先,出卖人要有欺诈故意,也就是明明知道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还和后面的买家签合同,或者故意不告诉买家房子已经卖出去的事。
2.其次,出卖人得有欺诈行为,比如给买家假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骗买家说房子没卖。
3.然后,买家因为出卖人的欺诈,产生了错误认识,以为房子能正常买卖。
4.最后,买家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和出卖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
当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时,买家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还能让出卖人赔偿损失。要注意,如果出卖人不是故意的,只是因为疏忽才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那就不算欺诈。

2026-01-11 17:0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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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房多卖合同欺诈认定有严格标准。出卖人主观上要有欺诈故意,比如明知房屋已卖给他人,还和后续买受人签合同,或者故意隐瞒已售事实。
(2)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像提供虚假的房屋权属证明、谎称房屋未出售等手段欺骗买受人。
(3)买受人因出卖人的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以为房屋能正常交易,进而基于此错误认识和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满足这些要件,买受人可依民法典请求撤销合同,并让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若出卖人是过失导致一房多卖,不构成欺诈。

提醒:在房屋交易中,买受人要仔细核实房屋权属情况,若怀疑出卖人存在欺诈,建议及时咨询以确定是否可撤销合同及索赔。

2026-01-11 16: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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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判断一房多卖合同是否构成欺诈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看出卖人是否有欺诈故意,比如查清楚其是否知道房屋已卖给他人还和后续买受人签合同,或者有没有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售的情况。
(二)查看出卖人是否实施欺诈行为,像是否提供虚假的房屋权属证明、是否谎称房屋未出售等。
(三)确认买受人是否因出卖人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以为房屋能正常交易。
(四)核实买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和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若经判断构成欺诈,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规定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若出卖人是过失导致一房多卖,不构成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6-01-11 16:17:37 回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实施欺诈行为所作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于《合同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实践中应把那些为生活消费而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界定为消费者。买受人购买的标的物系运输工具,其系用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而非生活消费,出卖人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在共同诉讼中对原告滥列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创设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将其规定为合同责任,即是说从受害人角度其可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而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尽管理论和实务中对“消费者”的范围有不同理解,但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消费者是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相对立的,实践中应把那些为生活消费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界定为生活消费者,而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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