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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诈骗案中帮助犯的认定要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和网络诈骗特性。主观方面,帮助者需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诈骗犯罪,这种明知包含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像清楚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还提供协助就符合这一条件。客观方面,要实施帮助行为,常见的有提供技术支持,如制作诈骗网站或应用程序、进行服务器托管等;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像出借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用于资金流转;还有提供广告推广、账号支持,例如发布诈骗信息、出借社交账号等。若这些行为与诈骗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构成网络诈骗帮助犯,需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加强公民法律意识教育,通过宣传让大众了解网络诈骗帮助行为的违法性。
-金融机构和网络平台要强化监管,对异常的支付结算和账号使用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
-司法机关加大对网络诈骗帮助犯的打击力度,起到震慑作用。
2026-01-11 10: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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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诈骗案中认定帮助犯,要结合共同犯罪理论和网络诈骗特点。主观方面,必须知道别人在进行网络诈骗犯罪,这里的“知道”包括清楚明白对方的诈骗行径,或者根据情况应该能判断出对方在诈骗,像明知对方用信息网络诈骗还去帮忙。
2.客观上要实施了帮助行为。常见的帮助形式有:一是提供技术支持,比如制作诈骗网站或应用程序、提供服务器托管等;二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像把自己的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借给对方用于资金流转;三是提供广告推广、账号支持,例如发布诈骗信息、出借社交账号等。
3.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这些帮助行为和诈骗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那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构成网络诈骗帮助犯,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里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6-01-11 10:0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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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认定网络诈骗案帮助犯,需确认其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明知”包含明确知晓和应当知晓两种情况,若有证据证明其知道对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还提供协助,就满足主观要件。
(2)客观方面,帮助犯要实施了帮助行为。常见的帮助行为有技术支持类,像制作诈骗网站或APP、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类,如出借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推广支持类,例如发布诈骗信息、出借社交账号等。当这些行为与诈骗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构成网络诈骗帮助犯。帮助犯需按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
不要随意为他人提供技术、支付结算、账号等帮助,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网络诈骗帮助犯。若涉及复杂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1 08:1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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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主观认定方面,司法机关可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诈骗主犯的关系等综合判断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比如若行为人多次为同一诈骗团伙提供帮助,就可推断其主观上明知。
(二)在客观行为认定上,要准确界定帮助行为的性质和作用。对于提供技术支持的,需评估该技术是否专门用于诈骗或主要用于诈骗活动;对于支付结算帮助,要查明资金流转是否存在异常。
(三)对于是否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可从双方的沟通记录、行为的协同性等方面判断。若双方有频繁关于诈骗计划的交流,就可认定存在共同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6-01-11 08:0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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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络诈骗案中,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客观实施提供技术、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与诈骗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构成帮助犯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共同犯罪理论和网络诈骗特性,认定网络诈骗帮助犯有主客观两方面要求。主观上,需明知他人的网络诈骗行为,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客观方面,实施的帮助行为形式多样,像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帮助、广告推广及账号支持等。只要这些行为与诈骗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构成网络诈骗帮助犯。比如为诈骗制作网站,或出借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一旦构成帮助犯,就要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相关法律问题可能较为复杂。如果在这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1 07:59: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