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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破坏婚姻赔偿范围多大

陈** 重庆-渝北区 离婚咨询 2026.01.10 12:12:41 445人阅读

小三破坏婚姻赔偿范围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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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里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配偶请求损害赔偿,但法律未规定可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因为第三者并非婚姻关系当事人,其行为虽违背道德却不属于法定赔偿责任主体。若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可基于不当得利或侵犯共同财产权,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这属于财产返还请求权而非损害赔偿。
2.配偶的损害赔偿范围涵盖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因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具体数额要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
3.主张损害赔偿要以离婚为前提,单独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4.建议无过错方收集配偶过错及财产变动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0 15: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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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关系里,按照民法典,无过错的一方能向有过错的配偶索要损害赔偿。不过,目前法律没明确规定可以向第三者索赔。第三者不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他们的行为也许违背道德,但不在法定的赔偿责任主体范围内。
2.如果配偶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以不当得利或者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归还这些财产。这是财产返还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
3.对配偶的损害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是指因为过错方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则是因为过错方重婚、和别人同居等行为,让无过错方精神痛苦。赔偿的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来确定。
4.要注意,主张损害赔偿得先离婚,单独主张是不会被支持的。建议大家收集配偶有过错以及财产变动的证据,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6-01-10 15:0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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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婚姻关系里,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损害赔偿,不过目前无法直接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因为第三者并非婚姻关系当事人,其行为更多是违背道德,并非法定赔偿责任主体。
(2)若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可依据不当得利或侵犯共同财产权,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这是财产返还请求权,并非损害赔偿。
(3)配偶的损害赔偿范围涵盖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是过错方过错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是因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造成的精神痛苦,具体数额要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
(4)主张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单独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提醒:主张婚姻损害赔偿要以离婚为前提,收集配偶过错及财产变动证据很重要,遇到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0 14:4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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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可凭借不当得利或侵犯共同财产权的理由,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二)若要主张配偶的损害赔偿,应在离婚时提出,同时收集配偶过错及财产变动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是过错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10 13:1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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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但可要求第三者返还配偶擅自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向有过错配偶主张损害赔偿,但要以离婚为前提。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三者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属于法定赔偿责任主体,所以无过错方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不过若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可因不当得利或侵犯共同财产权,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这是财产返还请求权而非损害赔偿。对于有过错的配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物质损害是过错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则是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造成的精神痛苦,赔偿数额要结合多种因素确定。并且,主张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单独主张不会得到支持。建议大家收集配偶过错及财产变动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0 12:22:10 回复

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工具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工具范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二、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其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其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坏行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其次,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谓倾覆,是指汽车、电车翻车,火车脱轨,船只翻沉,飞机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烧毁、炸毁、坠毁,或者造成其他无法修复的严重破坏,它不是指任何局部的损害,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是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根据其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本罪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泄愤报复、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等。但是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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