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口头合同时需核实对方身份及履约能力。可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相关资质文件或过往履约记录,避免与身份不明、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主体建立合同关系。
(二)注意留存口头合同相关证据。通过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方式固定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便于后续维权举证。
(三)发现疑似诈骗时及时采取措施。若对方存在失联、拒不履行合同且转移财物等行为,应立即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形包括: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口头合同诈骗的核心是借助口头合同的订立或履行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实施主体涵盖个人与单位两类。
主观上需具备故意心态且带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仍诱导对方达成口头协议。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口头合同活动中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冒用他人名义、用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等,且骗取财物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
区分诈骗与正常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诚意、实际履约行为及财物处置方式等细节。
结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口头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符合法定条件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解析:
构成该罪需满足以下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明知自身无履行合同能力仍诱骗对方达成口头合同。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口头合同活动中实施诈骗行为,如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等,且骗取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此外,需区分正常合同纠纷与诈骗,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诚意、实际履约行为及对财物的处置方式。若遭遇疑似口头合同诈骗的情形,建议及时收集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情况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口头合同诈骗的认定需综合主体资格、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数额标准等要素,同时要与正常合同纠纷明确区分。
1.主体为一般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诈骗行为即可成为责任主体。
2.主观上需具备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明知自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仍通过诱骗方式与对方订立口头合同,或在合同签订后无实际履约打算,仅想通过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口头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常见情形包括虚构单位身份或冒用他人名义、以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等,且骗取的财物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
4.区分正常合同纠纷与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是否采取实际履约行动,以及对所获财物的处置方式。若行为人无履约诚意、未实际履约却擅自处分财物,则更可能构成口头合同诈骗。
法律分析:
(1)口头合同诈骗的核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口头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该行为的实施主体。
(3)主观方面需具备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明知自身无履行合同能力,仍诱骗对方订立口头合同,或订立合同后无履约意愿仅想占有对方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口头合同活动中实施法定诈骗行为,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常见情形有虚构单位身份、冒用他人名义,或以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等,以此误导对方交付财物。
(5)骗取财物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这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6)需区分正常合同纠纷与口头合同诈骗,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诚意、实际履约行为及财物处置方式。若行为人将财物用于挥霍或转移而非履约,更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提醒:
订立口头合同时应核实对方身份及履约能力,留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若发现对方虚构事实、无履约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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