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遗产范畴,无法通过继承方式传递给他人。
(2)农村家庭承包耕地、草地的权益延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作为承包方共有人,可继续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若女儿属于该家庭成员,则有权继续经营。
(3)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林地,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符合条件时可继承该权益。
(4)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益处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女儿继承房屋后,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可继续使用对应的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灭失。
提醒:
需注意区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同性质,若涉及土地相关权益继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符合家庭承包共有人身份或法定继承条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具体权益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继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女儿可继续承包经营。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女儿作为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林地。
(二)宅基地相关权益的处理。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女儿可依法继承。继承房屋后,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女儿可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无法继承,但女儿可依法享有土地相关权益。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承包期内部分成员去世,作为家庭成员的女儿能继续承包经营。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后,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林地,延续林地经营权益。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地上房屋属个人财产可继承,女儿继承房屋后,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可合法使用对应的宅基地。
结论: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不可继承,但女儿符合条件时可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纳入遗产范围无法继承。但与土地相关的合法权益可依法继承或继续享有。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家庭组织仍可继续承包,若女儿是该家庭成员,有权继续经营;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女儿作为继承人能继承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继承,女儿继承房屋后,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可继续使用该宅基地。若对自身是否符合继承条件或具体权益范围不明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详细解答。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女儿可依法继承与土地相关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基于宅基地上房屋继承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等。
1.农村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若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经营。若女儿属于该承包家庭的成员之一,有权继续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无需额外办理手续,直接延续经营即可。
2.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承包。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无论是否为原承包家庭的成员,都有权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需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继承备案手续。
3.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女儿继承房屋后,依据房地一体原则,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灭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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