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强制执行阶段的撤诉实际为撤回执行申请,与撤回起诉不同。撤回执行申请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2)若案件尚未产生生效判决,当事人在符合起诉条件时可重新起诉;若案件已有生效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理由及同一被告再次起诉,但存在新事实、新理由或新诉讼请求的除外。
提醒:
当事人需结合自身具体案情判断是否符合重新起诉条件,不确定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明确权益边界。
(一)强制执行阶段撤回执行申请,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事人依然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二)撤回执行申请与撤回起诉不同。撤回起诉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终结且影响后续起诉,而撤回执行申请仅结束当前执行程序。
(三)若案件已有生效判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理由和同一被告再次起诉,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要求。但出现新事实、新理由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时,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重新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强制执行阶段的撤诉本质是撤回执行申请,与起诉阶段的撤诉不同,该行为仅终结当前执行程序,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2.若案件已有生效判决,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得就相同诉求、事实理由及对方再次起诉,但出现新事实、理由或新诉求时,可再次起诉。
3.当事人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不确定,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结论:
强制执行阶段的撤诉实为撤回执行申请,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丧失实体权利,但重新起诉需受“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
法律解析:
强制执行阶段的撤诉本质是撤回执行申请,与撤回起诉不同。撤回执行申请仅导致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若案件尚未有生效判决,符合起诉条件时当事人可重新起诉。但如果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理由、同一诉讼请求及同一被告再次起诉,除非出现新事实新理由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需结合自身具体案情判断是否符合重新起诉的条件,若对此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准确指引。
强制执行阶段的撤诉本质是撤回执行申请,与撤回起诉不同,撤回执行申请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事人后续若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1.撤回执行申请不改变实体权利状态。撤回执行申请只是暂时结束当前的执行流程,当事人依然享有要求对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权利,并非放弃实体权利。
2.重新起诉需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则。若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同一事实理由和同一被告再次起诉。但出现新事实、新理由,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再次起诉。
3.建议结合案情判断并咨询专业人士。当事人需根据自身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重新起诉或再次申请执行的条件。若对相关情况不确定,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判断失误损害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取保候审撤销与否,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判断。要是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事实证明不该被刑事诉讼,那可能就会取消指控。但要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确实犯法了,那撤销指控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审理结束。
专业解答取保候审和撤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传随到。而撤诉则是公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撤销起诉决定,是指公诉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撤销对被告人的起诉。
专业解答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对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的。但关健是要有证据证明原鉴定的错误。如果没有充足证据的,一般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
专业解答处理刑事案件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先的鉴定结果有错误。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会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案情复杂可适当延期。
专业解答执行阶段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在执行阶段的话,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并且在执行异议之诉过程当中,如果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之下的话,仍然是可以提出三人撤销之诉的,因为在不同的阶段是有不同的诉讼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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