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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人不担责涵盖的情形有什么

李* 重庆-璧山区 专利咨询 2026.01.07 10:49:49 433人阅读

专利侵权人不担责涵盖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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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到判断专利侵权人是否担责的情况,可按以下方面进行对照:
(一)检查是否属于权利用尽情形,看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否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之后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二)确认是否为先用权情形,查在专利申请日前是否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且是否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三)查看是否是临时过境情形,确认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是否依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
(四)判断是否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
(五)确定是否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该类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07 14: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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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专利侵权人在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相关产品这五种情形下无需担责。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上述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权利用尽是指产品合法售出后后续使用等行为不侵权,保障了商品的正常流通;先用权保护了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相关准备的主体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权利;临时过境是基于国际通行的运输便利原则;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利于推动科研进步;为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使用,是为了医药等领域产品顺利获批。如果遇到涉及专利使用是否侵权的问题,难以判断是否属于上述免责情形,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7 14:4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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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需担责,这些情形包括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专为科研实验使用以及为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使用等。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对于专利权人,应充分了解这些不担责情形,在进行专利布局和维权时做好充分准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可能涉及这些情形的行为人,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相应要求,避免因误解而陷入侵权风险。
-相关机构和组织可加强对这些法律规定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各界对专利不侵权情形的认知度。

2026-01-07 13: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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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无需担责:
1.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在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对该产品进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不构成侵权。就像我之前了解到的一个案例,一家企业获得专利产品授权销售后,其他商家从这家企业进货再销售,这就属于权利用尽的情况。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出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有小作坊在专利申请前就一直用某种方法生产产品,之后也只是维持原来的规模生产。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相关协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主要是考虑到国际运输的便利性。
4.科研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科研是推动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这样规定有利于鼓励科研创新。
5.行政审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该类产品的,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了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顺利通过审批,尽快服务大众。

以上这些情形,都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07 12:3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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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权利用尽情形下,当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授权售出后,后续对该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为了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
(2)先用权情形给予了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所行动的主体一定权益,只要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就无需担责,保护了在先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临时过境情形考虑到国际运输的实际需求,外国运输工具在特定条件下为自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不被认定侵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将其视为侵权行为。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而进行的相关制造、使用、进口等行为,是为了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流程,也不构成侵权。

提醒:不同情形的适用有严格条件,若对是否属于不担责情形存在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7 12:0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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