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收集未实际收到借款的直接证据。若双方约定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可提供银行流水证明无对应款项入账;若有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显示未收到款项的沟通内容,也可作为证据提交。
(2)指出款项交付方式的不合理之处。若借款金额较大,出借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但无法提供交付时的视频记录、在场人员证言等佐证材料,该交付方式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法院会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3)说明借条签署的特殊背景。若借条是在受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签署,需提供相关线索,如胁迫发生时的环境特征、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等,辅助法院查明签署借条的真实情况。
(4)在诉讼过程中,将上述抗辩理由及证据提交法院。法院会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款项交付的可能性、合理性等因素,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实际成立。
提醒:
签了借条却未收到借款时,应第一时间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抗辩失败;若涉及诉讼,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策略。
(一)收集未收到借款的证据。可以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若借款约定通过转账支付,银行流水无对应款项入账的,可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未收到借款。
(二)阐述款项交付的不合理之处。若借款金额较大,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但无法提供交付时的视频、在场证人等佐证,该交付方式不符合大额交易的常理,可作为抗辩理由。
(三)说明借条签署的特殊背景。若借条是因受胁迫、欺诈而签署,需提供相关线索,如胁迫发生时的环境情况、欺诈的具体手段等,帮助法院判断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要收集能证明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材料,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流水等。若约定转账支付但账户无对应款项到账,这类记录可作为关键证据。
要指出款项交付的不合理性。若涉及大额资金,对方却主张现金交付且无视频、证人等佐证,这种方式不符合常理。
要说明借条签署的背景情况。若因受胁迫或欺诈签署,需提供相关细节,比如胁迫时的环境、欺诈的具体手段等。
在诉讼中提交上述理由及证据,法院会综合所有信息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结论:
签了借条但未实际收到借款的,可依法抗辩借贷关系未成立,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仅签署借条但未收到借款的,借贷关系并未生效。抗辩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收集未收到借款的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若约定转账支付但银行流水无对应款项入账,该流水可作为直接证据。第二,指出款项交付的不合理之处,例如借款金额较大却主张现金交付,且无交付时的视频在场证人等佐证,这种情况不符合大额借款的交易习惯。第三,说明借条签署的特殊背景,如因受胁迫或欺诈签署,需提供相关线索,如胁迫发生的环境欺诈的具体手段等。在诉讼中,将上述抗辩理由及证据提交法院,法院会综合各项证据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若对证据收集或抗辩流程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签了借条却未实际收到借款时,应聚焦借贷关系未真实成立展开抗辩,关键在于证明款项未实际交付,并结合交付合理性与借条签署背景增强抗辩效力。
1.收集未收到借款的直接证据。需留存双方关于借款交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材料,若约定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可提供银行流水证明无对应款项入账;若约定现金交付,需提供自身未接收现金的相关依据,如当日无现金收款的场景说明或记录。
2.指出款项交付的不合理之处。若借款金额较大,而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却无法提供交付时的视频、在场证人等佐证,可说明该交付方式不符合大额交易的常规习惯,难以让人信服。
3.说明借条签署的特殊背景。若借条是在受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签署,需提供相关线索,比如胁迫发生时的环境细节、欺诈的具体操作方式等,协助法院判断借条签署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在诉讼过程中,将上述证据与理由提交法院,法院会综合各项证据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若款项未实际交付,借贷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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