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提起自诉刑事案件的人,要先准确判断案件类型。若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确认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致人死亡、致人重伤死亡或被害人无法告诉等除外情形。
(二)若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并且明确案件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
(三)遇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被害人要保存好能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结论:
自诉刑事案件范围包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但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案件这三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自主追诉权。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只有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特定情况除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像故意伤害案(轻伤)等,这类案件情节相对轻微且被害人有证据支持。而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公检却不予追究的案件,赋予被害人自诉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涉及上述自诉刑事案件范围的情况,不确定自身权益如何维护,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帮助。
1.自诉刑事案件范围分为三类,具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不同特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被害人主动告诉才处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强调有证据且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权力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则是对公权力救济不足的补充。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要注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致人死亡、致人重伤死亡或被害人无法告诉等除外情形。
3.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确保在诉讼过程中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可通过拍照、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固定证据。若自身在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困难,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4.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公权力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可向公权力机关了解不予追究的具体原因,若认为不合理,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据材料,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自诉刑事案件范围涵盖以下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情况除外)、虐待案(致人重伤死亡或被害人无法告诉的情况除外)以及侵占案。
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中包含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除外),还有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分析: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需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提出告诉才会处理,如侮辱诽谤案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特殊情况除外。这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自主处分的尊重,同时也避免公权力过度干预私人事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涵盖故意伤害案轻伤等多种案件。此类案件既要求被害人有证据,又因其情节轻微,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提高司法效率。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为被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提醒:自诉刑事案件需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且要注意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条件。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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