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如下所述:
(一)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
侦查机关首次询问之时或由侦查部门施行制裁之日起,由于经济上的困厄无法聘请律师;
(二)
公诉案件中的受害者及其具有
法定代理权的亲属或最近血亲,从案件呈报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之日起,由经济因素导致未能委托
诉讼代理人为其
申诉;
(三)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具有法定代理权的亲属或最近血亲,从案件获人
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为经济上的困难而未能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其辩护;
(四)当被告人属于盲、聋、哑等感知障碍人群,或者系
未成年人且未委托
辩护人时,或者当被告人身处可能被宣告
死刑而未委托辩护人时。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本人及其
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