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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继子女和抚养关系未形成要怎么办

杨** 河北-沧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5 06:21:17 418人阅读

若继子女和抚养关系未形成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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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在继承权上,继子女没有对继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继父母若想让继子女继承遗产,需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在赡养义务方面,继子女无需承担对继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继父母也没有抚养该继子女的法定责任。在关系解除上,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会随着继父母与继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无需额外的法律程序。双方虽可自愿另行约定权利义务,但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继父母若有让继子女继承遗产的意愿,应尽早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妥善保存。
-双方在自愿约定权利义务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约定内容合法合规。

2026-01-05 12: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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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不会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继承权:继子女没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法定权利。如果继父母想让继子女继承遗产,要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
2.赡养义务:继子女不用对继父母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继父母也没有法定责任抚养继子女。
3.关系解除: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会随着继父母和继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结束,不需要额外的法律程序。双方可以自愿约定权利和义务,但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2026-01-05 11:1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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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继承权方面,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权利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若继父母想让继子女继承遗产,必须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明确指定,否则继子女无法获得遗产。
(2)赡养义务上,继子女不用对继父母承担法定赡养义务,同时继父母也没有抚养该继子女的法定责任,双方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3)关系解除方面,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会随着继父母与继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终止,不用经过额外的法律程序。并且双方能基于自愿原则另行约定权利义务,但约定不能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提醒:继父母与继子女约定权利义务时,要确保约定合法合规。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法律适用,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09:2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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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继承权方面,如果继父母想让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遗产,要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明确指定,这样能保障继子女按意愿获得遗产。
(二)赡养义务方面,由于双方无法定权利义务,继子女不用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母也无抚养继子女的责任,双方生活相对独立。
(三)关系解除方面,当继父母与继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无需额外法律程序。若双方自愿约定权利义务,要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条表明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符合上述处理方式。

2026-01-05 08:3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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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在继承权、赡养义务和关系解除上有特定处理方式。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在继承权上,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继父母若想让继子女继承遗产,要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赡养义务上,继子女不必对继父母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继父母也无抚养继子女的法定责任。关系解除方面,一般随继父母与继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自然终止,无需额外法律程序。不过,双方能自愿约定权利义务,但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大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有疑问,或是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精准法律建议。

2026-01-05 07:47:04 回复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统一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即需符合以下情形:(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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