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破产实现优先权时,需优先承担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破产程序启动和运行的基础支出,若未及时清偿,破产程序将无法正常推进。
(2)在破产费用清偿完毕后,需承担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是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需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3)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应按比例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需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则保障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提醒: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优先清偿地位,普通债权需在其清偿后才能受偿,建议相关主体咨询专业人士明确自身债权的受偿顺序及可能性。
(一)明确清偿顺序,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覆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需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按比例分配;若债务人财产连破产费用都无法足额支付,管理人应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二)及时申报并核查费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由相关主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需对申报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进行严格核查,避免不合理支出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优先保障核心破产费用。对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必要报酬等核心破产费用,应优先确保支付,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优先权实现时需承担的费用分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类。
破产费用包括法院审理案件的费用、管理与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履职的报酬和聘用人员的开支等。
共益债务涵盖继续履行未完成合同的债务、他人无委托管理财产或不当获利产生的债务、维持营业的劳动报酬与社保费用,以及履职或财产致人损害的债务等。
这些费用和债务需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结论:破产实现优先权时需承担的主要费用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者需按法定顺序清偿。
法律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维护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请求对方履行未完毕合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相关债务,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全部费用或债务,按比例分配。若对破产优先权的费用承担或清偿顺序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破产程序中实现优先权时,需优先清偿的费用主要分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类,二者均需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与规则进行清偿。
1.破产费用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必要支出,具体包含三类费用。一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基础成本;二是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比如财产评估、拍卖等环节产生的支出;三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为开展工作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或相关方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主要有六类情形。一是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完成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是债务人财产被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三是债务人因不当得利行为产生的债务;四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需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及相关衍生债务;五是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六是债务人财产本身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3.在清偿顺序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先清偿破产费用;若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所有共益债务,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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