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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售楼处定金可以退吗

刘** 安徽-滁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04 17:46:14 407人阅读

一手售楼处定金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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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定金作为购房合同履行的担保,在不同情形下处理方式不同。买方无故不履约无权退定金,卖方不履约需双倍返还。特定情形下定金可退,要区分定金与订金。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买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购房合同,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则要双倍返还。不过,当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认购协议无效,定金应返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订立正式购房合同,卖方也需返还定金;若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买方撤销认购协议时定金同样要返还。同时,定金和订金有本质区别,订金是预付款,无担保效力。在购房过程中,留存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很重要,若遇到定金相关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如果您在购房定金方面遇到问题,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22: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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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按规定,买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义务,则需双倍返还定金。不过,以下情况定金可退: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认购协议无效,定金应返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正式购房合同,卖方要返还定金;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买方主张撤销认购协议时,定金应返还。同时要注意,订金通常是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效力。
2.解决措施与建议:留存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遇到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2026-01-04 20:4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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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民法典,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要是买房的没正当理由不履行购房合同,就不能要回定金;要是卖房的不履行,得双倍返还定金。
2.有些情况定金能退:一是开发商没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买房人签的认购协议无效,定金要返还;二是因为不能怪双方的原因没签成正式购房合同,卖房的要返还定金;三是开发商有欺诈、胁迫等能撤销的情况,买房人要求撤销认购协议,定金也要返还。
3.要分清定金和订金,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
4.建议保留好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要是有争议可以协商或者打官司解决。

2026-01-04 19:57: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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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定金在购房合同中是一种履行担保。买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卖方不履行合同,需双倍返还定金。
(2)在特定情形下定金可退。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明,认购协议无效,定金应返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订立正式购房合同,卖方需返还定金;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买方撤销认购协议,定金也应返还。
(3)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无担保效力。
(4)发生争议时,留存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提醒:
购房时要明确款项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签订协议仔细审查。若遇定金退还问题,因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19:1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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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保定金退还权益,在购房前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若未取得,后续可要求返还定金。
(二)遇到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无法订立正式购房合同,及时与卖方沟通要求返还定金。
(三)若发现开发商有欺诈、胁迫等情况,可主张撤销认购协议并要求返还定金。
(四)明确区分定金和订金,避免混淆概念,保障自身权益。
(五)妥善留存认购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维权依据,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6-01-04 18:12:40 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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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1、购房双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为了逃避国家的税收而写出了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内,另一份对外。对外的就是假合同,只是为了逃避税收而写的一份。对内的那一份则是代表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愿的合同。阴阳合同只是为了谋取私利并非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只能认定阳合同中关于房价价款的部分无效,而其余部分则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被当作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所以通常被认定有效,如果一方要求继续履行,那么另一方应该履行。这样买方也很难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解除合同。 2、双合同买房可以要求退定金,具体看那份真实有效的合同中对于定金的约定。合同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4.10.28 12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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