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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还能重新分割夫妻财产吗

赵** 重庆-开州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04 12:34:18 445人阅读

离婚多年后还能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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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发现该行为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

(二)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6-01-04 17:1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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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满足特定条件。若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侵占对方财产,另一方发现后三年内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受影响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超过上述法定时间期限,相关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026-01-04 15: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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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多年后满足特定条件可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需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若发现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己方财产的行为,可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超过上述法定期间,法院通常难以支持相关诉求。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重新分割条件或时效是否已过,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4 14:4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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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并非完全不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满足特定法定情形并在规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否则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1.若离婚时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发现该事实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该情形下,只要在时效内举证证明对方的上述行为,法院会依法支持重新分割的请求。

2.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撤销协议后,双方可就财产分割重新协商或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超过上述两种情形对应的法定期间,当事人再向法院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026-01-04 13: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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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多年后,若发现对方在离婚时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自身财产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自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

(2)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

(3)超过上述两种情形对应的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提醒:
发现符合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形时,需注意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不同案情细节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12:56:00 回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合意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双方均有权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部分提起诉讼,但是若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仍需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本案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也已经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A在无法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对A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沪新路房屋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时间应当理解为除斥期间,即这一年是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超过时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些协议具有特殊性,男女双方离婚以后,各方都可能很快再次结婚,组建新的家庭。如果将允许登记离婚的男女因对原来签订的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而起诉的时间规定得过长,则会使因离婚而发生变动的财产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受影响的往往不仅仅是离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子女及各自再次组成的家庭,甚至可能包括其参与投资经营的企业或与之进行交易的其他民事主体。因此,使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受到影响的财产关系尽早得到稳定,作出了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本案中A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距离A、B达成离婚协议的时间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除斥期间,故从这一角度来讲A的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二、对于银都路房屋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本案而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银都路房屋购买于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登记在B与C名下,购房实际出资人是案外人D。法院的意见认为,A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佐证系争房屋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故A要求重新分割该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笔者对此观点存有异议,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赠与所得是以赠与夫妻双方为原则,以赠与夫妻一方为例外。本案中并未有证据表明是D对B的单方赠与,然法院径直认定绝不可能是对A的赠与,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

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存在以下情况: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包括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也包括诉讼离婚时,法院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由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情况。前一种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后一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参见下文【法律依据】)之规定,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只判决争议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对所有权争议不做处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双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般是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同时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比如胁迫需要提供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记录、警方备档的案件笔录等,从其内容反映出受到对方胁迫,不得已签订协议,并非一方真实意思表示。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主要指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收入,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藏、赠与、变卖、毁坏或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另一方发现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及涉及财产,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些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再次分割或者赔偿一主损失。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从另一方发现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一方有过错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分析结论:案件简介中提到的情况,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即使受理,在查明情况后,也会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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