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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公证过的房产有三个人的份,如果其中一人,想把份额给到其中一人,是可以的吗?
可以,双方做一个转让协议就可以了
可以。房产份额的持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将其给到另一人属于赠与行为。可先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份额赠与公证,并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材料,公证机构审查核实后出具公证书。之后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份额变更登记。
可以赠予或者买卖给其中一个人
如果其中一人自愿将其份额给另一个人,对于其相应的份额可以进行处分,鉴于之前有公证,最好也进行公证。
可以的。房产有三人份额,其中一人想把份额给另一人,这属于份额转让。首先要和接收方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的份额转让协议。之后双方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公证书、转让协议等材料,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份额变更到接收人名下。这样转让就完成了,房产份额的归属也有了新的登记。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后,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原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额。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以下方法加以分割:1、如果共有物能够分割,则将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份额加以分配;2、如果共有物不适合分割,如分割会减少共有物的价值,则可以将共有物拍卖或变卖而分割其价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支付相应的对价。
专业解答在房屋继承中,合法受益人与业主需办理新房产证明确产权,后可共同签署转让。即使共有人未明确注明,也享有50%权益。若无遗嘱,需按法律由配偶、子女、父母均等继承。需召集继承人至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选代表签署放弃协议,取得公证书。最后,选定继承人与房屋登记人共同办理继承过户,合法交易房屋。
专业解答购房合同中可以包含三人的姓名,但房产证通常只能登记一位业主的名字。实际操作中,共同购买者需分别持有各自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书。首位业主或排位最前的共同购买者将获得第一份证书。因此,房产证上通常只登记一位业主的名字。
专业解答房产证上登记一方当事人的负债,若用于购置双方共同居住房产,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夫妻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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