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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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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非法经营财物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赵** 四川-成都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04 03:19:41 379人阅读

收买非法经营财物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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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非法经营活动产生的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虽我国刑法无收买非法经营财物罪,但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该罪的立案标准包含以下情形:一是掩饰隐瞒的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二是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三是掩饰隐瞒的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公共设施;四是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五是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
2.行为人构成此罪需以明知或应当知道财物系犯罪所得为前提,否则不构成。

解决措施和建议:民众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对犯罪所得财物的辨别能力,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中。司法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和查处力度。

2026-01-04 09: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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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里没有“收买非法经营财物罪”。要是有人明知道财物是非法经营犯罪所得还去收购,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有这些情况:一是收购的财物价值达到五千元以上;二是一年之内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行政处罚过,之后又干这种事;三是收购的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公共设施;四是收购行为让上游犯罪不能及时被查处,导致公私财物损失没办法挽回;五是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究。
3.要构成这个罪,行为人必须是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物是犯罪所得,要是不知道,那就不构成此罪。

2026-01-04 08:2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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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我国刑法不存在收买非法经营财物罪,但明知是非法经营犯罪所得而收购,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该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就符合立案条件;若一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也会被立案;收购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同样在立案范围内;因掩饰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的行为,也会被立案。
(3)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财物是犯罪所得,若没有这种认知则不构成犯罪。

提醒:在交易中要谨慎核实财物来源,避免因不知情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4 08:09: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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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避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收购财物时,要对财物来源进行合理审查,比如查看相关的购买凭证、合法来源证明等。
(二)不能因贪图便宜而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来源不明的财物。
(三)若不确定财物是否为犯罪所得,可向相关部门咨询,切勿盲目收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6-01-04 06:2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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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刑法没有收买非法经营财物罪,明知是非法经营犯罪所得而收购,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虽不存在收买非法经营财物罪,但当行为人明知是非法经营活动产生的犯罪所得还予以收购时,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如掩饰隐瞒的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等。同时,构成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财物系犯罪所得,若不具备此主观条件,则不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注意避免陷入此类法律风险。如果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6-01-04 04:30:5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故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中,不同的行为,只有刑事司法解释明确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才构成犯罪,其立案标准也是不同的,应当根据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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