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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钟** 河北-沧州 股权咨询 2026.01.03 10:17:33 435人阅读

虚假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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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虚假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一般有效。股权本质是财产性权利,股东虽虚假出资,但只要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经工商登记,形式上具备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股权。

(2)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真实性。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3)受让人不知情可追究违约责任。若受让人对转让方虚假出资情况不知情,可依法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4)受让人明知虚假出资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人明知转让方虚假出资仍受让股权,公司可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5)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醒:
受让方受让股权前应核实转让方出资情况,避免因不知情承担额外责任;若明知虚假出资仍受让,需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风险。

2026-01-03 15: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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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一般有效。股权本质是财产性权利,即使股东虚假出资,只要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经工商登记,形式上具备股东资格,就有权转让股权。

(二)股权转让合同有效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转让方与受让方意思表示真实,二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合同有效。

(三)受让方不知情时的责任。若受让方不知道转让方虚假出资,可向转让方追究违约责任。

(四)受让方知情时的责任。若受让方明知转让方虚假出资仍受让股权,公司可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的责任。若股权转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条款: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6-01-03 14:5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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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通常具有法律效力。股权本质是财产性权利,即便股东未实际出资,只要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留有记载,形式上具备股东资格,就有权转让股权。

2.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需满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受让方若不知情出资虚假,可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若受让方明知虚假仍受让股权,公司可要求转让方补足出资,受让方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转让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6-01-03 14:0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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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虚假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一般有效,但转让方与受让方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解析:
股权本质是财产性权利,即便股东虚假出资,只要其记载于股东名册且经工商登记,形式上具备股东资格,就有权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即有效。关于责任承担,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受让方对虚假出资不知情,可向转让方追究违约责任;二是受让方明知虚假出资仍受让股权,公司可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若转让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遇到虚假出资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13:0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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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通常有效。股权本质是财产性权利,股东即便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只要其记载于股东名册且经工商登记,形式上具备股东资格,便有权转让名下股权。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需结合意思表示与合法性判断。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受让人不知情时可追究违约责任。若受让人对转让方虚假出资的情况并不知晓,在发现后可向转让方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受让人明知时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人明知转让方虚假出资仍受让股权,公司可要求转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受让方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的责任承担。若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6-01-03 11:27:35 回复

解答如下,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您好,关于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后果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您好,关于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后果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公司的发起人,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非专利技术。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不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转让的股权并不存在,买受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善意的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欺诈为由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公司法均未否认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出让人收取的转让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出卖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恶意的买受人(买受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存在瑕疵而仍签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如果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转让的股权是不存在的、股东未交付货币、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上述案例中被告未经得原告的同意私自签订协议,没有本人签订就是无效的协议,会致使其他股东的利益及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1。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但是,在公司已经成立的场合,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享有股权、其他股东的连带补交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予以改正的义务。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会有相应的罚款您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具有公示的作用)。这些文件虽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与出让股东应对出资不足的部分连带承担补交责任。在公司成立后,不论是在出资人未出资,那么协议的效力就是无效的,就被认为是误解自主的解除合同,还是在其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在特殊情况下(损害国家利益),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于虚假出资的主体享有股权时的股权转让合同,故而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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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专业解答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不一定有效,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能仅仅因为股东的虚假出资,或者是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无效,需要根据转让方是否缴纳足额的资本告知受受让方。

    2024.09.16 25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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