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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权损害行为的认定标准

贺** 山西-晋城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02 13:31:12 380人阅读

什么是侵权损害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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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损害行为认定需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规定,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则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同类型侵权认定要结合具体法律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一般侵权,受害人应收集行为人违法行为、自身损害结果以及两者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的证据。
-遇到特殊侵权,只需重点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面对过错推定责任侵权,受害人证明损害事实等基础情况后,由行为人自证无过错。
-各方在处理侵权纠纷时,都要准确适用具体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案件情况判断。

2026-01-02 19: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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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认定侵权损害行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或者没做法律要求做的事,这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禁止性规定。
2.要有损害事实,也就是在财产、人身或者精神方面出现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要是没有损害,就谈不上侵权。
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得有直接且必然的联系,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这就是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明明知道行为会造成损害还去做,过失是应该能预见损害却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
5.对于特殊侵权,像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适用无过错责任,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只要满足前面三个条件就行。
6.过错推定责任,比如动物园动物伤人,先假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得自己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7.不同类型的侵权,认定标准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2026-01-02 18:0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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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侵权损害行为认定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首先是违法行为,即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禁止性规定,实施了作为或不作为。其次要有损害事实,涵盖财产、人身或精神方面的实际损害,没有损害就不存在侵权。再者是因果关系,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且必然的联系,损害由违法行为引发。最后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明知会造成损害仍为之,过失是应预见却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2)特殊侵权有不同规则。像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只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项要件,无需证明过错。而过错推定责任,如动物园动物致害,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不同类型侵权要结合具体法律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提醒:在遇到侵权损害纠纷时,要准确判断侵权类型,收集好相关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7:4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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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普通侵权行为认定,要全面审查四个要件。先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定义务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再确认有无实际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人身或精神方面;接着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考量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
(二)对于特殊侵权行为认定,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无过错责任类型,重点审查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这三项要件。
(三)对于过错推定责任类型,如动物园动物致害,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需自行证明无过错才能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02 15: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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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损害行为认定一般需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特殊侵权有不同认定方式。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一般侵权损害行为认定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首先是违法行为,即实施了违反法定义务或禁止性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其次要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人身或精神方面的实际损害,没有损害就不存在侵权。再者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需有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由该违法行为导致的。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特殊侵权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只需满足前三项要件。过错推定责任如动物园动物致害,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不同类型侵权的认定标准要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如果遇到侵权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2 14:24:22 回复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如何认定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如何认定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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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6 21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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