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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员工一般过失的标准是什么

陈* 云南-红河 劳动关系咨询 2026.01.02 13:49:59 411人阅读

认定员工一般过失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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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准确认定员工一般过失,需做好以下几点:
1.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其依法制定且明确岗位职责要求,以便判断员工是否违反规定。
2.明确同岗位普通员工在相同情形下应有的注意程度,以此衡量员工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准确收集证据,证明员工的过失行为与用人单位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区分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避免误判。
5.在主张员工存在一般过失时,要准备好证明规章制度合法性、员工违规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的证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26-01-02 19: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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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认定员工一般过失需结合违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未达重大过失程度这四个要件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主张时需举证,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员工是否存在一般过失,要从多方面考量。员工违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且其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用人单位的损害结果,同时该过失又非重大过失,才符合一般过失的认定。用人单位若主张员工存在一般过失,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合法、员工有违规行为、存在损害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岗位性质、行为情节等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您在员工过失认定方面遇到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02 18:0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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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员工一般过失需综合多要件判断,包括违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未达重大过失程度。用人单位主张员工一般过失时要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制定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并确保员工知晓。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注意义务和工作能力。
-在日常管理中,注重收集和保存员工行为及损害结果相关的证据。
-司法机关在认定时,要全面、客观地考虑岗位性质、行为情节等具体情况。

2026-01-02 16:4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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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员工一般过失要综合以下条件判断。员工违反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没履行或没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2.员工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没达到同岗位普通员工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注意程度,做事疏忽或懈怠。
3.员工的过失行为和单位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这种过失没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重大过失是员工完全不管不顾任由损害发生,一般过失只是轻微的疏忽。
5.单位称员工有一般过失时,要拿出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合法、员工有违规行为、有损害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6.司法实践里,会根据岗位性质、行为情节等具体情况来认定。

2026-01-02 15:1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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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员工一般过失需综合多要件判断。员工违反用人单位合法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未恰当履行工作职责是其一,这表明员工未遵循单位既定的工作规范。
(2)员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达同岗位普通员工应有的注意程度,存在疏忽懈怠,这体现了员工在工作中的主观态度。
(3)过失行为与用人单位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员工的不当行为直接导致了单位的损失。
(4)该过失未达重大过失程度,重大过失是完全漠视或放任损害发生,一般过失只是轻微疏忽。用人单位主张员工一般过失时,要举证规章制度合法、员工违规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会结合岗位性质等具体情况认定。

提醒: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合法合理,员工工作中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4:43:5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工伤认定超期是指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要求作工伤认定时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即超过了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期限。一、工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一)成因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工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工伤职工的相关费用,反而会对用人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工伤事故的频繁而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自己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所以能瞒则瞒,一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二来还会少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考虑其自身利益或上级工会组织不知情(或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而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工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用人单位不配合而无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4、伤者不知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用人单位私了后反悔。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工伤害而使用人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法律后果: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2、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3、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的处理方法,主要从救济途径、优缺点、程序、时效讲述: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2)《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优缺点: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2)适用无过错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3)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对于确定认定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确定认定医疗过失的一般标准是怎样的《侵权责任法》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应当摒弃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种不同类型,直接使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应当看到,这不仅仅是一个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的统一,更重要的,是结束医疗损害责任分裂的法制不统一现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责任法》应当明确规定认定医疗过失的标准是违反注意义务,医疗机构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即存在医疗过失。在确定医疗技术过失时,必须确定具体的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借鉴日本医疗损害责任法中医疗水准的做法,可以采用“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即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技术注意义务。判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技术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医疗伦理过失的标准,其基本标准是按照医疗良知和职业伦理确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注意义务,即伦理注意义务。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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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1 21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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