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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包含确切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二者均满足该罪主观故意的构成要件,不因其表述差异影响定罪。
(2)认定“应当知道”需综合客观因素判断。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时,可推断行为人对物品来源合法性产生怀疑却未进一步核实,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3)交易时间或地点异常也会作为判断依据。在深夜、偏僻隐蔽地点交易可疑物品,行为人应意识到物品来源可能不合法,可认定为应当知道。
(4)物品性质与手续情况需纳入考量。交易无合法手续的贵重物品或违禁品时,行为人对其来源应存合理怀疑,可推定为应当知道。
(5)行为人的职业经验、与交易对方的关系等也会影响认定。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却接收来源不明物品,或与对方有隐秘频繁往来,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6)司法机关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判断,不会仅因行为人否认“明知”就排除该情形的成立。
提醒:
公众在交易物品时应核实来源合法性,若遇价格过低、交易场景异常或物品无合法手续等情况,需及时停止交易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2026-01-02 17: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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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确切知道是指行为人直接了解到物品为犯罪所得或其收益。
(二)应当知道需综合案件情况判断。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可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物品来源可能不合法。
(三)交易时间或地点异常,如在深夜、隐蔽地点交易可疑物品,可作为认定应当知道的依据。
(四)物品无合法手续且属于贵重物品或违禁品,行为人未核实来源即交易,可认定应当知道。
(五)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验、与交易对象的关系等情况,若有合理理由怀疑来源,也可认定应当知道。司法机关会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判断,不因行为人否认而排除明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2026-01-02 17:0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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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罪中的“明知”,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明确知晓物品来自非法途径,二是依据客观情况应当意识到来源可疑。
2.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正常价时,可作为推断应当知道的依据。比如无合理理由以低价获取贵重物品,这种价格异常足以让行为人对来源合法性产生怀疑。
3.交易时间或地点存在异常,比如在深夜、隐蔽场所进行交易,这类不合常理的场景,会被认定为行为人可能明知物品来源非法的参考因素。
4.物品本身缺乏合法手续,或是违禁品、贵重物品却无正规凭证,行为人接触此类物品时,对其来源的合法性应具备基本警觉,这也是判断应当知道的要点之一。
5.行为人自身的职业背景、相关经验,以及与上游人员的关系,也会纳入考量范围。司法机关会遵循主客观统一原则,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不会仅因行为人否认就排除明知的可能性。
2026-01-02 16:2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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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既包括确切知道物品来源不合法,也包括通过综合案件情况可推断出的应当知道。
法律解析:
该罪中的“明知”并非仅指行为人明确承认知道物品是犯罪所得,还涵盖应当知道的情形。认定应当知道需结合多种客观事实判断,比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交易时间在深夜或地点隐蔽,交易的物品无合法手续或属于贵重物品、违禁品等,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职业经验、与上游人员的关系等。司法机关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不会仅因行为人否认知道就排除明知的可能性。若对自身行为是否可能涉及该罪的“明知”认定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因疏忽触犯法律。
2026-01-02 15:2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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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涵盖确切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其中“应当知道”的认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司法机关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全面审查证据,不会仅因行为人否认就排除其“明知”的可能性。
1.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若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可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物品来源可能不合法,这是判断“应当知道”的常见参考因素。
2.交易时间或地点是否异常。在深夜、偏僻隐蔽等不符合常规交易习惯的时间或场所交易可疑物品,可作为认定行为人存在“明知”可能性的依据。
3.物品本身性质及手续情况。对于缺乏合法手续的贵重物品、违禁品等特殊物品,行为人对其来源应当产生合理怀疑,此类情形会被纳入“应当知道”的考量范围。
4.行为人自身背景及关联情况。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从业经验,以及与上游相关人员的关系等因素,也会被司法机关纳入综合判断范畴,用以分析是否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2026-01-02 14:10: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