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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骗贷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朱* 河北-保定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2 09:00:28 364人阅读

协助骗贷罪立案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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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骗贷行为按骗取贷款罪共犯论处,立案要结合骗取贷款罪追诉条件,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造成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的情形,满足这些协助者会被立案追诉。量刑上,骗取贷款罪基础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者作为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具体量刑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和造成后果等因素判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审核,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核实贷款人信息真实性,降低骗贷风险。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协助骗贷法律后果的认识,减少此类行为发生。
-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对骗贷及协助骗贷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审判,起到震慑作用。

2026-01-02 13: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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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骗贷的认定:协助他人骗贷一般会按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来处理。
2.立案标准:是否对协助者立案,要看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条件。有下面几种情况会被立案追诉:一是用欺骗手段拿到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二是让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三是多次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四是有其他给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情况。
3.量刑标准:骗取贷款罪基本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可能要交罚金,也可能只交罚金。要是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交罚金。如果协助者是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具体判罚要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里的作用、参与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2026-01-02 12:0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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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助骗贷行为会按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处理,其立案有明确标准。若骗贷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或致使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又或是多次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以及存在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情况,协助者会被立案追诉。
(2)在量刑上,骗取贷款罪基础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协助者作为从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具体量刑要综合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和造成后果等因素判定。

提醒:
协助骗贷后果严重,日常生活中切勿参与此类行为。因不同骗贷案情差异大,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2 11:4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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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参与骗贷:不要协助他人进行骗贷行为,不参与提供虚假资料、虚构事实等活动。
(二)提高法律意识:了解骗取贷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后果,清楚协助骗贷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三)谨慎对待合作:在涉及金融贷款相关业务合作时,仔细审查合作方的贷款用途、资料真实性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02 10:0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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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协助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共犯论处,符合骗取贷款罪追诉条件会被立案追诉,量刑依犯罪情况而定,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协助骗贷属于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当出现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造成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或存在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有严重情节的情形,协助者就会被立案追诉。在量刑上,骗取贷款罪基础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协助者作为从犯,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对骗贷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02 09:09:0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立案侦查。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构成(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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