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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打官司的情况下是否收律师费

王** 重庆-黔江区 律师收费标准咨询 2026.01.02 03:05:37 328人阅读

打官司的情况下是否收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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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打官司时是否收取律师费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和律师是否实际提供法律服务决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即便未进入诉讼程序,只要提供了如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参与谈判等法律服务,委托人就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若为风险代理,一般在案件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收费,但婚姻继承、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若委托人在律师服务前单方解除合同,要根据已完成工作量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所以,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都要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对律师费收取等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2 07: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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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打官司时是否收取律师费,关键在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以及律师有无实际提供法律服务。依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
2.即使未进入诉讼程序,若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已提供如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参与谈判等法律服务,委托人需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若委托合同为风险代理,一般在案件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收费,但风险代理不适用于婚姻继承、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等案件。
3.若委托人在律师提供服务前单方解除合同,要根据律师已完成工作量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4.解决措施和建议: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

2026-01-02 06:2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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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打官司时是否收律师费,要看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签的合同咋约定,还有律师实际有没有提供法律服务。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让受托人帮委托人处理事情的合同。
2.律师事务所接了委托后,就算没进入打官司的流程,但要是已经提供了像法律咨询、写法律文书、调查找证据、参与谈判这些服务,委托人就得按合同给钱。
3.如果合同是风险代理,一般是案子赢了或者拿到执行款才收费。不过,婚姻继承、劳动争议、行政诉讼这些案子不能用风险代理。
4.要是委托人在律师服务还没开始就单方把合同解除了,就得根据律师已经做完的工作和合同约定付相应费用。
5.律师事务所得和委托人签书面合同,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写清楚,双方都要按合同办事。

2026-01-02 05:3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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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没打官司时律师费收取情况取决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和律师是否实际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
(2)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即便未进入诉讼程序,若已开展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调查取证、参与谈判等工作,委托人需按合同支付律师费。
(3)若为风险代理,一般在案件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收费,但婚姻继承、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
(4)若委托人在律师服务前单方解约,要根据已完成工作量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5)律师事务所应和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双方需依约履行。

提醒:签订委托合同时仔细审查条款,明确收费方式和服务内容,遇到疑问可进一步咨询分析。

2026-01-02 04:5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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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仔细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对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等条款进行清晰约定。
(二)若律师已开展如法律咨询、起草文书、调查取证、参与谈判等工作,即便未打官司,也应按合同支付费用。
(三)若为风险代理,要确认案件是否适用,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四)若非必要,不要在律师提供服务前单方解除合同,若解除需按已完成工作量和合同约定付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026-01-02 04:21:4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处理。  7.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您好,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打代位权官司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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