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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把人撞伤了,要怎样进行赔偿

何* 上海-长宁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01 18:40:15 432人阅读

大车把人撞伤了,要怎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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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确定事故责任划分,这是后续赔偿的基础。
(二)伤者要积极治疗,同时妥善保留好医疗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后续索赔。
(三)若大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赔偿项目按规定执行。医疗费按票据报销;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按护理期限和标准计算;交通费以实际发生为准;造成残疾的,有残疾赔偿金等;致人死亡的,有死亡赔偿金等。
(四)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赔偿,仍有缺口则由大车方承担。
(五)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调解无果则可通过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6-01-01 22: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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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明确事故责任划分,大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才需赔偿。
2.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按票据)、误工费(依误工时间和收入)、护理费(按护理期限和标准)、交通费(按实际发生)。残疾有残疾赔偿金,死亡有死亡赔偿金等。
3.赔偿先由交强险赔,不足商业险补,还有缺口大车方担。
4.及时报警定责,伤者保留票据和病历,可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权。

2026-01-01 22:0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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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大车事故赔偿需先确定责任划分,大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才涉及赔偿,赔偿项目多样,赔偿按交强险、商业险、大车方顺序进行,建议及时报警定责、伤者保留资料并通过多种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是确定赔偿的基础。若大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就应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残疾或死亡情况还有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顺序上,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承担,仍有不足则由大车方负责。及时报警定责能准确确定各方责任,伤者保留好票据和病历等资料是主张赔偿的重要依据。协商、调解或诉讼都是合法解决赔偿问题的途径。若遇到此类事故不知如何处理赔偿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20:3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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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车事故赔偿需先明确责任划分,只有大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时才涉及赔偿。赔偿项目多样,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有相应的赔偿金。
2.赔偿流程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赔偿,仍有缺口则由大车方承担。
3.为维护权益,建议及时报警定责,伤者积极治疗并保留好票据、病历等资料。后续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2026-01-01 18:5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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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责任划分是赔偿的前提,大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时才需进行赔偿。
(2)赔偿项目多样,医疗费按票据报销,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按护理期限和标准计算,交通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3)若造成残疾,有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计算;致人死亡则有死亡赔偿金。
(4)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赔付,仍有缺口由大车方承担。
(5)处理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定责,伤者积极治疗并保留好票据和病历等资料,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赔偿问题。

提醒:
在处理此类事故赔偿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01 18:55:48 回复

对于电动车撞人把人撞死了责任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电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中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相对而言的。由强至弱分别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汽车和摩托车同属于机动车,作为机动车管理,二者是平等的。电瓶车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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