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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白兰律师

朱白兰高级合伙人律师曾就职于世界500强企业任管理高层数年,深谙各行企业实体经营;从事律师行业近20年,诉讼实战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建筑工程类海事海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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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于1996年注册,是中国创办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华荣律师先后担任1000余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创立至今先后荣获“上海市规范建设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华荣婚姻家庭法律事业部隶属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由杨芳律师带领的一个强大律师团队组成,团队成员律师均有10年以上婚姻法律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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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该如何举证

姜** 湖南-张家界 离婚咨询 2026.01.01 11:32:22 439人阅读

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该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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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重婚或与他人持续共同生活为由主张赔偿时,可收集过错方与第三方的通讯记录、影像资料等能证明关系的材料,也能让了解情况的人出面作证辅助证明。

遭遇家庭暴力时,保留报警回执、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伤情鉴定报告,以及记录家暴过程的音视频,这些都能作为有效证据。

涉及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可提供社区工作人员或邻居的证言、相关组织的调解文书,以及被侵害方的就医记录等材料。

收集证据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证据丢失或无法使用。

2026-01-01 18: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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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需根据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不同情形,合法收集并及时固定对应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主张损害赔偿需按不同情形举证,具体如下。1.以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为由的,可收集过错方与第三者的书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能证明存在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以外同居的证据,辅以证人证言;2.针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家暴过程录音录像等均为有力证据;3.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提供邻居居委会等证人证言相关组织调解记录及被虐待遗弃方就医记录。证据收集需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避免灭失。若对证据收集的具体方式或合法性认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1 16:1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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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需根据具体过错情形针对性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要及时固定证据避免灭失。

1.若以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可收集过错方与第三者的书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能证明存在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外同居状态的材料,也可通过证人证言辅助印证。

2.针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家暴过程的录音录像等均是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3.涉及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时,邻居、居委会等出具的证人证言,相关组织的调解记录,以及被虐待或遗弃方的就医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提交。

4.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确保方式合法,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无法被采纳。

2026-01-01 14:2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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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需举证证明过错方存在婚姻关系以外的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状态。可收集过错方与第三方的书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能反映双方亲密关系且持续稳定的证据,也可通过知晓情况人员的证言辅助证明。

(2)因实施家庭暴力主张损害赔偿的,应收集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家暴过程录音录像等证据,这些证据需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暴力行为的发生及造成的后果。

(3)针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可提供邻居或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相关组织调解记录、被虐待或遗弃方的就医记录等,以证明过错方存在长期恶意对待或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4)证据收集需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非法侵入住宅偷拍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同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证据因时间推移而灭失。

提醒:
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需按法定情形举证,证据收集要合法且及时固定,若对证据有效性或收集方式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保障权益。

2026-01-01 14:0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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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可收集过错方与第三者的书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能证明存在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以外同居的证据,也可通过证人证言辅助证明。

(二)针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需保留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家暴过程的录音录像等有力证据。

(三)涉及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可提供邻居、居委会等的证人证言,相关组织的调解记录,以及被虐待或遗弃方的就医记录等。

(四)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合法,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证据灭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家暴;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1-01 13:04: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中并没有子女非亲生这一项,也就是说对此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在法律界有两种意见,下文通过案例来进行相关介绍。李某(女)在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诈,造成了张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李某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李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是否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从婚姻法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李某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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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9 66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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