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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在债权之后发生有没有效力

孙* 辽宁-朝阳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31 07:16:17 344人阅读

赠与在债权之后发生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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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在债权之后发生通常有效,但要具体分析。若赠与人负债期间赠与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撤销。

2.债权人撤销需满足:债务合法有效;赠与人无偿转让财产;该行为致债权无法实现。

3.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则消灭。无影响债权情况,赠与有效。

2025-12-31 12: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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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赠与在债权之后发生一般有效,但赠与人赠与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赠与人对债权人负有合法有效债务时实施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若赠与行为未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赠与在债权之后发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债权和赠与方面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10:3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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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在债权之后发生通常有效,但存在特殊情况。若赠与人在有债务时实施赠与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撤销该赠与。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赠与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合法有效;二是赠与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即赠与的行为;三是该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并且,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若不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赠与在债权之后发生是有效的。

解决措施和建议:赠与人在有债务时应谨慎赠与,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若发现赠与行为影响自身债权,要及时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09:5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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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赠与在债权之后发生是有效的。不过,当赠与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时实施赠与,且此赠与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撤销该赠与。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一定条件。首先,赠与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要合法有效;其次,赠与人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即赠与的行为;最后,该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3)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若不存在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债权后的赠与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
赠与人在有债务时实施赠与要谨慎,以免被债权人撤销。债权人发现权益受影响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12-31 09:2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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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权人发现赠与人在有债务情况下赠与财产影响债权实现,要及时收集赠与人债务合法有效、其实施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该行为使债权无法实现的相关证据,如借款合同、赠与协议、财产变动记录等。
(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三)若距离债务人赠与行为发生已接近五年仍未行使撤销权,要尽快评估是否行使,避免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5-12-31 08:40:3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去年7月份,陆某经熟人介绍向我借款5万元,用于其酒店装修,约定借期两年。但因其经营不善,酒店亏损倒闭。我多次找陆某催还借款,他不但到期不还,一个月前还将店中的空调、冰箱等财物赠与其亲戚,其他别无财产。请问,陆某将财产赠与他人而拒不偿还我的借款合法吗?我如何能要回借款?你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问题,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如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有赠与行为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造成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以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在陆某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你的借款时,你可以在一年内以陆某为被告,以取得财产的受益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人民确认陆某与受益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这样,对受益人来说,因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获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纳入债务人的总财产中,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财产已被其他人善意占有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返还,则受益人应当折价补偿。

对于债的让与是否为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的让与中,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没有决定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行为效力的选择权,所以债权让与不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债务承担中,即使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出于对债权人意思表示及现实利益之保护,应尊重债权人的决定权,应是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  债的让与是否为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近日学习民法学课程之指定教材第八章①,将债权之转让认定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将并存的债务承担未经通知即视为生效,本人有不同看法:  一、关于债权转让之效力问题首先,效力待定之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在债权转让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其文义看,让与通知不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债务人的要件,即采取了对抗要件模式。所以,不能将债权让与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的原则是,债权的自由让与必须在不损害第三人尤其是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他们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应该说,对他们的保护和促进债权的自由流转,是债权让与制度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对于让与行为来说,一般情况只要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触犯强行法规范,债权本身性质可以让与的条件,就能认为行为生效。  而对于债务人来说,由于对抗要件的存在,行为的效力暂不及于其,但行为本身生效已是不容置疑的,否则,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且不利于债权之自由流转.对于通知义务的设定,主要由于让与合同不具有公示性,且自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时起即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此时债务人可能会不知道债权让与的事实,而仍然对原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允许让与合同自成立时对债务人也同时生效,那么债务人因不知让与事实而为履行的行为无效,同时对新债权人(受让人)负有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种法律后果是在债务人不知情之前提下附加于其身的义务,显然对债务人不公平。于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民法在规定债权让与对让与双方当事人的生效要件的同时,也就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在何种条件下生效做了规定,但这绝不影响转让行为本身之效力。  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让与通知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民法上关于无效或可撤销之规定处理。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或其代理人时生效。按《合同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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