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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财产让人保管现在想要回来我应该怎么开口?

ask****019 浙江-绍兴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9 18:52:52 452人阅读

我的财产让人保管现在想要回来我应该怎么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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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20:5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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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后面有法律问题随时沟通

2025-12-29 19:1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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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和对方说自己现在需要用到之前保管的财产,希望对方归还。比如“之前让你帮我保管的东西,我现在有急用,你看能不能把它还给我呀”。要是对方保管期间有费用支出,你可以适当支付。若对方拒绝归还,保留好之前让其保管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等,以便后续采取其他措施维护权益。

2025-12-29 19:08:28 回复

有效。(一)、因资产公司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体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条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且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可继续适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合同转让协议管辖能否转让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合同的管辖权协议对合同受让人在原则上都是有效的,但排除两种例外。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排除原协议管辖的适用时,增加一个额外的规定,即必须要取得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如在债权转让中,不仅要求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协议管辖的约定,同时还需要取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转让中,不仅要求新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另行达成协议管辖的约定,同时还需要取得原债务人的同意,如果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不同意,还是应该适用原合同中的协议管辖。什么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协议管辖的范围(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或者高级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的,约定无效。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这也就意味着,现行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四)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4条改变了2020年《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扩大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但仍然不允许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等案件适用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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