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定金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定金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需明确。交付定金的一方若因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若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1.交易双方若选择约定定金,需在合同中清晰写明定金数额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避免后续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
2.确定定金数额时应严格遵守比例限制,控制在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内,超出部分可协商转为购房款或其他款项,确保约定合法有效。
3.双方需明确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仅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触发该规则,避免因轻微违约滥用定金罚则。
4.交付定金时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支付方式,并要求收受方出具书面收据,妥善留存相关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定金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并非法定强制条款。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定金的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具体内容,相关约定需以书面形式体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定金属于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交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二手房买卖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担保效力,仅视为普通预付款。
提醒:
二手房交易中约定定金时,需注意数额不超过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同时明确合同目的相关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纠纷,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审核合同条款。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是否约定定金以及定金的具体数额、交付时间等内容,均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目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出现上述违约情况,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交付方。
(四)定金数额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这个比例的部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只能视为预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条款由交易双方自主约定。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是否设置定金,完全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法律不做强制要求。
定金承担担保交易的功能。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数额受法定上限约束。约定的定金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结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金可由双方自主约定,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适用定金罚则。
法律解析: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定金并非法定强制条款,买卖双方可根据需求协商确定是否约定定金及相关细节。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交易失败,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房屋交易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该比例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仅视为普通预付款。若在二手房交易中对定金条款的设置、数额确定或罚则适用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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