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以赌博为名实施诈骗行为时,诈骗金额的认定需以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核心依据,结合行为手段、财物交付情况及证据支撑综合确定。
1.若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被害人实际交出的财物数额即为诈骗金额。对于多次实施此类诈骗且未被处理的行为,相关诈骗金额应累计计算。
2.若部分诈骗金额已被追回或退还,在认定诈骗金额时应扣除已归还的部分,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作为最终认定依据。
3.认定诈骗金额需具备充分证据支撑,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确保准确反映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
法律分析:
(1)以赌博为名实施诈骗的金额认定,需以实际骗取财物数额为核心。若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该交付数额即为诈骗金额。
(2)多次实施此类诈骗行为且未被处理的,诈骗金额应累计计算。累计计算能更全面反映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律对连续诈骗行为的处理规则。
(3)若部分诈骗金额已被追回或退还,计算诈骗金额时应扣除已归还的部分,按实际未归还数额认定。这一规则旨在准确体现诈骗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
(4)认定诈骗金额需有充分证据支撑,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据需能清晰证明被害人因诈骗行为实际交付及损失的财物数额,确保金额认定的准确性。
提醒:
遭遇以赌博为名的诈骗时,应及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诈骗金额,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以赌博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诈骗金额需根据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确定。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时,被害人实际交出的财物数额即为诈骗金额。
(二)多次实施此类诈骗行为且未被处理的,诈骗金额应累计计算。
(三)若部分诈骗金额已被追回或退还,计算诈骗金额时需扣除已归还的部分,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四)认定诈骗金额需有充分证据支撑,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准确反映诈骗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以赌博为幌子实施诈骗行为时,诈骗金额的认定需以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
若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控制赌博输赢结果,让对方因错误认知交付财物,交付的数额即为诈骗金额;多次实施且未被处理的,诈骗金额应累计计算。
已追回或退还的部分需从总额中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同时,认定需有充分证据支撑,比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准确反映诈骗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
结论:
以赌博为名实施诈骗的,诈骗金额按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多次未处理的累计计算,扣除已追回或退还部分,且需有充分证据支撑。
法律解析:
以赌博为名实施诈骗,是指行为人在赌博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输赢结果,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被害人交付的财物数额即为诈骗金额。对于多次实施该类诈骗且未被处理的,诈骗金额应累计计算。若部分诈骗金额已被追回或退还,计算时需扣除已归还的部分,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此外,认定诈骗金额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准确反映诈骗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准确认定诈骗金额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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