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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工资绩效是否触犯劳动法

伍* 江西-鹰潭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2.30 05:43:00 435人阅读

公司扣工资绩效是否触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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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扣减绩效工资是否违反法律需分情况判断,符合法定条件的扣减合法,否则可能违法。
法律解析:公司扣减绩效工资的合法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合法的扣减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规定绩效的考核标准与扣减情形;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到绩效标准。若公司存在以下情况,则扣减可能违法,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制定未遵循法定程序,或随意扣减绩效工资且无合理依据证明劳动者未达标。当劳动者遇到公司扣减绩效工资的情况,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说明扣减理由并提供依据。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对公司扣减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帮助。

2025-12-30 14: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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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减绩效工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1.若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绩效的考核标准与扣减条件,且该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同时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到绩效标准,这种情况下的绩效扣减通常符合法律要求。

2.若公司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制定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或未向劳动者公示,又或者公司随意扣减绩效工资、无法提供合理依据证明劳动者未达到绩效标准,那么这种扣减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克扣工资。

3.劳动者遇到疑似违法扣减绩效工资的情况时,可以先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说明扣减绩效的具体理由及相关依据。

4.若沟通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30 12:0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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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扣减绩效工资合法的情形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公司需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绩效的考核标准与扣减情形;该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此外,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到绩效考核标准,如考核结果记录、工作成果评估材料等。满足上述条件的扣减行为,一般不违反法律规定。

(2)公司扣减绩效工资可能违法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公司未制定关于绩效扣减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制定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经过民主讨论或未向劳动者公示;公司无合理依据随意扣减绩效工资,或无法证明劳动者未达到绩效标准;扣减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出现上述情况时,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克扣工资。

(3)劳动者遇到绩效工资被扣减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首先可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说明扣减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介入调查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劳动者入职时应仔细了解公司绩效相关规章制度,若对绩效扣减有异议需及时留存劳动合同、考核记录等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5-12-30 10:0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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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扣绩效工资合法的情形
若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其中明确绩效的考核标准与扣减情形,且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同时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到绩效标准,此时扣减绩效工资通常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扣绩效工资违法的情形
若公司无相关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制定未遵循法定程序,或随意扣减绩效工资且无法提供合理依据证明劳动者未达标,这种情况可能构成违法克扣工资。

(三)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劳动者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说明扣减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025-12-30 08:0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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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绩效工资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公司有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的有效规章制度,其中明确绩效考核标准与扣减规则,同时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未达到考核要求,这种扣减行为通常符合法律规定。

若公司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或制度制定未走法定程序,又或者无合理理由随意扣减绩效、无法证明员工未达标,则可能构成违法克扣工资。

员工遇到此类问题可先与公司沟通,要求说明扣减理由并出示依据。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06:26: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你可以视自己的情况,来看相关的规定。相关法规:依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回扣定义,回扣具有以下特征:1、账外暗中按照《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三、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在讨论之前,先提出两个问题:所有的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么所有的商业贿赂都属于回扣么显然,二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四、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实际上是灰色营销与正常营销中价格行为的区别。由这种区别能够更清楚地看出回扣的本质。从营销者角度看,回扣与折扣其实没有什么不同,都可以称为discout,是一种价格行为。尽管表面上看二者有一定的差异性,如折扣一般是明码标价,回扣则大多对外人有所遮掩,再如因为要明码标价,所以折扣百分比一般都是事先定好的,而回扣百分比则非常灵活,销售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但是在实际的营销过程中,二者常常是混在一起的,从营销者角度是很难把它们分开的。从购买者或接受者角度看,有两种不同的情况。1、回扣接受者是为自己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回扣就是折扣,因为回扣之不同于折扣的效果对这种购买者不起任何作用。这种消费者不会因为销售者把本欲提供的折扣换成了回扣而比有同量折扣时购买更多的商品,也不会仅仅因为一个销售者提供的是回扣而另一个销售者提供的是折扣而选择前者。对他们来说,折扣与回扣的区别只是名义上的,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折扣变为回扣,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他们的实际所得。2、回扣接受者是为他人购买即回扣接受者是采购代理人。这种情况人,回扣之不同于折扣的效果才显现出来,回扣才从实质上真正地不同于折扣。折扣是明码标价,最终受益者是产权所有者;对产权所有者来说,卖者商品价格的扣除意味着采购成本的节约。回扣则具有灰色的性质,总是有所遮掩,最终受益者是采购代理人或采购决策人;对采购代理人或采购决策人来说,卖者商品价格的扣除,意味着自己额外利益的获得。因为这种额外利益是凭借着采购代理权而获得,而这些利益本该是被代理人享有的,所以回扣接受者在接受回扣时总是不够堂堂正正,总是要遮遮掩掩的;同时,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不迎合回扣接受者的这种心理,总是尽力做得隐蔽,于是回扣就显得朦朦胧胧,若隐若现,颜色灰灰的了。当采购代理人购买商品时,是否提供回扣以及提供多少回扣,不仅影响到购买者购买多少商品,而且影响到购买者选择哪一个或哪几个销售者。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采购代理人都接受回扣。采购代理人接不接受回扣,以及接受多少回扣取决于很多因素。对于不接受回扣的采购代理人而言,回扣也与折扣无别。有没有回扣,以及回扣多少,不会改变采购代理人的购买行为。他们会将回扣视同于折扣,然后根据被代理人的利益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购买行为。但不管采购代理人接不接受回扣,对于采购代理人来讲,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已经不再是名意上的了。回扣,采购代理人得利;折扣,采购代理人不得利。于是,我们得到一个判断回扣与折扣的标准:卖方出让的利益流入谁的腰包,而不管这一利益被怎样命名。回扣意味着采购代理人把卖方出让的利益居为已有,折扣意味着销售者出让的利益回到了产权所有者的手里。至此,我们可以对前面为回扣所下的定义加以修正:回扣是营销者通过出让利益给采购代理人而销售商品的一种营销方式。另外,即使采购代理人接受回扣,回扣也并非总是全部流入采购代理人个人的腰包。有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采购代理人会主动交出全部或部分回扣。不过,回扣理否全部流入代理人个人的腰包,对于我们的分析并不重要。五、回扣的法律风险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收受秘密回扣的处罚分别是: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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