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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起始时间并非从开庭时间计算,而是依据法律规定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1.一审宣判后,如果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届满后判决就会生效,缓刑考验期从该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经过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应当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开庭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常规环节,此时判决尚未最终确定且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将开庭时间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
2025-12-30 13: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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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起点为判决确定之日,而非开庭时间。开庭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此时判决尚未作出或虽已作出但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
(2)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需根据案件诉讼情况确定。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自该期满之日起算;若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提醒:
缓刑考验期的计算需以判决生效时间为准,若对自身案件中缓刑起始时间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时间认知偏差导致违反缓刑规定的风险。
2025-12-30 11:2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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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考验期限的起始时间不是从开庭时间计算,而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二)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期满后判决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该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内容是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5-12-30 10:5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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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验期并非从开庭之日起算,而是以判决确定之日为起点。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开庭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此时判决尚未最终确定,因此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一审宣判后,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待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判决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该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若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经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则从二审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5-12-30 08:5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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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缓刑的起始时间不是从开庭时间算起,而是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且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此刻开始计算;二是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开庭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此时判决尚未确定生效,因此不能以开庭时间作为缓刑起始时间。如果对缓刑考验期的计算存在疑问,或者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解答。
2025-12-30 08:52: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