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完工两年未办理结算时,施工方应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书面催告、证据收集及依法维权等方式推动结算进程并索要工程价款。
1.发送书面催告并留存凭证。施工方需向发包方出具书面催告文件,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结算工作,并告知拖延结算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如逾期付款利息等。催告文件应通过挂号信或快递等可追溯的方式送达,同时保留好送达凭证,以备后续使用。
2.系统收集工程相关证据。施工方应整理施工全过程的各类资料,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验收记录、材料设备供应单据等,这些资料能清晰证明工程的施工范围、实际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3.依据约定或法律途径维权。若催告后发包方仍拒绝结算,施工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约定仲裁的,向指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准确价款,同时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自身债权优先实现。
法律分析:
(1)书面催告发包方及时办理结算,明确告知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并保留相关催告凭证,如邮寄的挂号信回执、电子送达的截图等。
(2)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包括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验收记录、材料送货单等,这些证据可证明施工范围、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3)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若合同约定仲裁,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约定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可向相关机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确定最终的工程价款数额。
(5)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该权利可确保施工方在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提醒:施工方应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法定行使期限,需及时主张避免权利丧失;若协商无果,建议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防止证据灭失或超过诉讼时效。
(一)书面催告发包方及时结算,明确告知拖延结算的后果,并保留催告的书面凭证,如挂号信回执、邮件发送记录等。
(二)收集施工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验收记录、材料送货单等,这些证据可证明施工范围、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情况。
(三)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若合同约定仲裁,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约定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四)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障自身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书面通知发包方尽快完成结算流程,清楚说明拖延结算需承担的责任,并妥善保存通知相关记录,比如邮寄单据、签收证明等凭证。
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配合结算,施工方需整理施工期间的所有材料,包括工程合同、设计图纸、项目变更文件、验收报告、材料供应单据等,这些材料可证明工程范围、工作量及质量是否达标。
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问题:若约定仲裁,向指定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若约定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中可申请专业机构评估工程造价,确定应付款项。
施工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主张,以此保障自身合法经济权益。
结论:工地完工两年未结算,施工方有权催告发包方结算,保留证据后通过约定的仲裁或诉讼途径主张工程价款,并可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施工方在发包方拖延结算时,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权益。一是书面催告发包方结算,明确告知拖延后果并保留催告凭证,此行为可固定发包方违约事实;二是收集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验收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能证明施工内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为后续主张价款提供支撑;三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约定仲裁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诉讼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中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确定价款;四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可确保施工方在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若对具体操作流程或证据收集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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