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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拍卖完成后还能不能提执行异议

韩** 山东-菏泽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2.29 05:04:58 414人阅读

房子拍卖完成后还能不能提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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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若认为对拍卖房屋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像所有权、租赁权等,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争取法院审查。
(二)若只是对拍卖程序瑕疵提出异议,应在拍卖程序进行中提出。
(三)提出执行异议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配合法院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2025-12-29 11:3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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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拍卖完成后,提执行异议有限制。执行异议是当事人等对执行行为或标的有不同意见。

2.若案外人对拍卖房有排除执行的权益,像所有权、租赁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异议,法院可能审查。

3.若单纯对拍卖程序瑕疵提异议,一般应在拍卖进行中提出。

4.提执行异议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由法院审查,保障司法公正合法。

2025-12-29 09:3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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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子拍卖完成后提执行异议有限制,案外人有实体权益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异议可能获审查,对拍卖程序瑕疵异议通常应在拍卖中提出。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是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房子拍卖完成后,案外人若对拍卖房屋享有如所有权、租赁权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并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其进行审查。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单纯对拍卖程序本身瑕疵提出的异议,要求在拍卖程序进行中提出,因为拍卖完成后再提不利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司法效率的保障。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以此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合法。如果遇到房子拍卖执行异议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9 08:5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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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拍卖完成后提执行异议有一定限制。案外人若对拍卖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像所有权、租赁权等,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法院可能会审查。但单纯针对拍卖程序瑕疵提出异议,一般要在拍卖程序进行中提出。

为保障自身权益并遵循司法程序,提出执行异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并提供证明自身对拍卖房屋享有实体权利的相关证据,如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出执行异议,确保申请材料完整、规范。
3.积极配合法院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

2025-12-29 07:0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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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房子拍卖完成后提执行异议受限制。执行异议分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案外人若认为对拍卖房屋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像所有权、租赁权等,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法院会审查。
(3)若单纯针对拍卖程序瑕疵提异议,一般应在拍卖进行中提出。
(4)执行异议提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合法。

提醒:
拍卖完成后提执行异议条件严格,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法律分析。

2025-12-29 05:29: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三条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三条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第九条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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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8 208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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