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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代位权只能诉讼吗

肖* 辽宁-葫芦岛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9 04:35:37 482人阅读

撤销权代位权只能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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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撤销权,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可先尝试与债务人及相关方沟通,表明要行使撤销权,若能达成一致,可避免诉讼。在沟通时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二)对于代位权,债权人可先与债务人及其相对人进行协商,以自己名义要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如果相对人愿意配合,问题可得到解决。但协商过程中要注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12-29 09:3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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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和代位权不一定要通过诉讼行使。
2.撤销权上,若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除诉讼外,可申请撤销权,且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3.代位权方面,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理论上可协商,但实践中诉讼更常见规范,法院能准确判定。特殊情况经沟通协商,也能非诉讼实现目的,不过较少见。

2025-12-29 08:2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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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撤销权和代位权并非只能通过诉讼行使,在特定情形下可采用非诉讼方式。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时,除诉讼途径,还能申请撤销权。当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对于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理论上协商等非诉讼方式也可行。实践中诉讼更为常见规范,法院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判定权利义务。不过,在双方充分沟通且协商一致的特定情况下,非诉讼方式也可能实现撤销权和代位权目的,只是相对少见。若你在撤销权或代位权行使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2-29 06:2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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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和代位权并非只能通过诉讼行使。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除诉讼途径,还能申请撤销权。当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选择非诉讼的申请方式。

对于代位权,债权人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理论上可通过协商等非诉讼方式。不过在实践中,诉讼因更规范且法院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判定权利义务,所以更为常见。

为合理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情况清晰、双方分歧小,可先尝试非诉讼方式,如沟通协商。
2.当非诉讼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及时通过诉讼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29 06:1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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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撤销权的行使途径多样,不局限于诉讼。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撤销权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不一定非得启动诉讼程序。
(2)代位权同样并非只能通过诉讼行使。债权人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理论上协商等非诉讼方式也是可行的。不过在实践中,诉讼因能让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准确判定权利义务,所以更为常见和规范。但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充分沟通、协商一致,也可能以非诉讼方式达成目的,只是这种情形相对较少。

提醒:
撤销权和代位权行使有法定条件和期限限制,非诉讼方式虽可行但操作复杂,建议咨询以分析具体案情后确定合适的行使途径。

2025-12-29 06:12: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般情况下,这属于不同的案由,是不能合并审理的。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一、相同点: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2、作用:保全债权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4、以谁的名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代位权之诉5、行使范围: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6、费用的负担: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7.原告:债权人二、不同点:1、目的不同代位: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2、构成要件不同代位;只需具备客观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⑶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①被告:次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撤销:①被告: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代位: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诉讼费用的负担:代位:《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撤销: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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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3 10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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