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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能否合并审理

在此我们要明确指出,撤销权之诉以及代位权之诉并不适宜进行混同审理。
其中,代位权之诉既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恶意手段减少其财产;
而撤销权之诉则致力于恢复债务人原本的财产状态。
尚需指出的是,代位权诉讼须在债权债务的履约期限届满以后的三年之内提出,并且该期限内还可以运用时效中止或中断等相关制度予以调整。
而对于撤销权而言,其行使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债权人知晓或是应当知晓撤销原因开始计算,为期一年。
自债务人的决定启动后五年内未曾实行过撤销权的请求,便视为撤销权已经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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