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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对方不给自己还要付抚养费吗

朱* 重庆-荣昌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8 23:33:16 495人阅读

夫妻离婚后对方不给自己还要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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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若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且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一般无需支付。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合法有效就会被认可。
(2)若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或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子女患病、上学等导致实际需求大幅增加,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这是为保障子女权益,适应实际生活的变化。
(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若一方拒绝支付合理抚养费,另一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判决。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明确抚养费相关事宜,若情况变化需调整抚养费,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有疑问可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9 05: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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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且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一般按约定无需支付。
(二)若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或情况重大变化,如子女患病、上学费用增加,原定抚养费不够维持生活水平,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三)一方拒绝支付合理抚养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5-12-29 04:1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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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离婚时约定一方无需付抚养费,且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况,一般不用支付。

2.若离婚协议未明确或情况有重大变化,如子女需求增加、原定费用不够,子女可要求增加。

3.抚养子女是父母义务,一方拒付,另一方可先协商,不成则起诉,法院会依实际判决。法律确定费用时会综合考量。

2025-12-29 02:5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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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抚养费支付需依具体情况而定,有约定且无可撤销情形一般无需支付,未约定或情况变化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拒绝支付可协商或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不免除该义务。若离婚约定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且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通常按约定执行。但离婚协议未明确或情况重大变化,如子女患病、上学费用增加等,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若一方拒绝支付合理抚养费,另一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综合考量确定支付及数额调整。若您在抚养费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9 02: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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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抚养费支付需依具体情况而定。若离婚约定一方无需支付且无可撤销情形,通常无需支付。但离婚协议未明确或情况重大变化,如子女因患病、上学费用增加,原定数额无法维持生活水平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

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和基本生活是支付抚养费的目的,父母离婚不免除抚养义务。若一方拒绝支付合理费用,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依实际情况判决。

为合理解决抚养费问题,有以下建议:一是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抚养费相关事宜,避免后续纠纷;二是若情况变化需调整,双方应友好协商;三是若协商无果,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子女权益。

2025-12-29 00:49:52 回复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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