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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的五种情况有什么

杨* 重庆-永川区 离婚咨询 2025.12.28 13:52:54 335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的五种情况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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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指已婚者再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严重违背夫妻间相互忠诚的基本义务。

与婚外异性同居,指已婚者和婚姻外的异性,不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但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内部通过殴打、捆绑、限制自由等方式,对对方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长期反复的暴力行为,遗弃则是对需扶养的家庭成员故意不管不顾。

存在其他重大过错,这是灵活判定条款,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认定,如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无过错方可申请赔偿。

2025-12-28 18: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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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无过错方若因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其中,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且不以夫妻名义;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或精神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责任;其他重大过错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认定,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行为也可能被纳入。若你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17:2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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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定情形主要包含五种具体行为,每种行为都需满足特定构成要件才能主张赔偿。

1.重婚行为。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一行为严重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无过错方可以据此主张损害赔偿。

2.与他人同居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偶尔的婚外情,需满足持续和稳定的共同居住条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3.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指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对方实施身体或精神上的侵害行为,此类行为直接侵害受害者的人身权利,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遗弃则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责任的行为,两种行为均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5.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这是兜底性条款,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例如一方存在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行为,若该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无过错方也可请求损害赔偿。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无过错方需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例如重婚或同居的证明材料、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或医疗诊断书、虐待遗弃的证人证言等,证据需真实合法且与主张的事实相关联。

2.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需先经法院判决离婚,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3.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自身权利及主张赔偿的具体流程,确保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8 16:2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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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该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伤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与他人同居属于赔偿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该行为破坏婚姻的排他性,影响家庭稳定,无过错方可主张赔偿。

(3)实施家庭暴力需承担赔偿责任,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对受害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这两种行为侵犯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符合赔偿条件。

(5)有其他重大过错是兜底条款,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无过错方也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提醒: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相应过错行为,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法律帮助。

2025-12-28 14:58: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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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情况。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再次登记结婚,后者是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与他人同居情况。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且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偶尔的婚外性行为或短暂的共同居住不构成此情况,无过错方有权据此请求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情况。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只要存在此类行为,无过错方即可主张损害赔偿。

(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情况。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责任,这两种情况都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况。这是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判断,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行为,无过错方也可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28 14:25:29 回复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违约损害赔偿的种类有哪些根据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损害赔偿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类。一、约定损害赔偿(1)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所谓约定损害赔偿,又称约定损失赔偿和约定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通常情况下,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难以确定,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而不宜约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数额。损害赔偿可以用金钱货币形式确定,也可以用非金钱方式确定。约定损害赔偿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的条款;二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经过协商达成损害赔偿的协议。约定损害赔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具有预定性或者约定性。约定损害赔偿是事先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它不同于违约发生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救济方式,在违约发生后,当事人也可协商确定救济措施、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种方式只是事后赔偿而不是约定赔偿。约定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一种方法,其重要特点是有利于在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害时及时解决赔偿的问题。在违约发生以后,实际损害的确定、特别是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非常复杂,而计算赔偿数额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使诉讼时间延长。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就可以及时对受害人作出补偿,了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同时,预定损害赔偿条款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种督促作用,使之意识到违约发生后他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正确履行合同,而且这种约定赔偿条款也有利于减少诉讼。当事人在违约发生后,可直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赔偿,不必诉诸来确定赔偿数额;并且,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在法律上承认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也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一条款的存在,可以明确其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意识到其所承担的风险,这就减少了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完成交易。鉴于上述,约定损害赔偿是各国合同法律都普遍承认的一种赔偿方法,此种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依法而自由设定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债权债务自由作出安排和处分,亦可对违约的损害赔偿问题事先作出安排。在赔偿方法上,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把约定损害赔偿放在首位加以规定,鼓励当事人事先约定赔偿的计算办法。(2)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中国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且承认其在违约后产生的效力。但法律承认其效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有约定赔偿条款的绝对自由。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当事人也可能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为了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应允许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如果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或过高,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减,但并未规定对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这是否表明或者仲裁机构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前述关于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的规定要求或者仲裁机构对这些条款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构成显失公平,则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增减数额)或撤销该条款。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约定数额过高、过低或者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等多种情况。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条款,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该条款符合显失公平要件。实践中,对于约定赔偿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也应严格掌握,否则,只要当事人提出请求,就对这些条款进行变更,将会使约定赔偿条款失去存在意义。因为约定赔偿条款毕竟是预定的,与实际的损害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果预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害稍有不同就要干预,约定赔偿条款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进行干预,必须基于当事人的主动请求才能进行。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请求,就意味他们自愿接受了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也就自始至终有效。二、法定损害赔偿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含行政法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方法一般是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的情况下运用。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定性,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定情况下,法律不仅规定了违约赔偿的条件、范围,也规定了赔偿的计算办法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的情况下,有些法律还规定了赔偿限额,主要是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从这点上讲,还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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