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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但车无损失怎么办

胡** 安徽-宿州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8 08:41:07 320人阅读

对方全责但车无损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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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后,双方要马上停车,保护好现场,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放置警示标志。
(二)拨打122报警和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三)等交警到现场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对方负全责。
(四)要求对方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信息。
(五)若对方有保险,让保险公司按责任认定处理,记录案件信息。
(六)和对方协商适当补偿,像误工费、交通替代费等,协商不成,持责任认定书等材料走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5-12-28 14: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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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便车无损失,只要对方全责,双方要马上停车,保护现场,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警示标志。
2.拨打122报警与保险公司电话报案,等交警来勘查现场并出具责任认定书,明确对方负全责。
3.可让对方提供驾驶证等信息,若对方有保险,保险公司会处理。
4.可和对方协商补偿,如误工费等,协商不成,持相关材料走法律途径。

2025-12-28 12:5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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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对方全责但自己车无损失,仍要按流程处理,可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径。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明确后,责任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即便自己车辆无损失,事故发生后,双方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志,接着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交警会出具责任认定书,明确对方负全责。此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件信息,若对方有保险,保险公司会按程序处理。对于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交通替代费等,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这是合理合法的权益。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受损方可凭借责任认定书等材料,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8 11: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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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车辆无损失,对方全责时也需按规范流程处理。

1.现场处理:双方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2.报警与报案:拨打122报警电话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3.责任认定:交警到现场勘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对方承担全部责任。
4.信息收集:要求对方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信息。
5.保险处理:对方有保险的,其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认定处理,记录案件信息。
6.补偿协商:可与对方协商补偿误工费、交通替代费等,协商不成,持责任认定书等材料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28 11:15: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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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志是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做法,这有助于避免二次事故发生,保障各方安全。
(2)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能确保交警及时到现场勘查并出具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责任。这是后续处理的关键依据。
(3)即便车辆无损失,要求对方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信息是合理合法的,有助于后续保险理赔和责任追究。
(4)若对方有保险,保险公司会按流程处理。对于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交通替代费等,双方可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处理此类事故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责任认定书、费用票据等。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8 09:58:50 回复

一、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一)损失事实的存在。所谓损失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失。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和设想的。当事人一方要主张损失赔偿,必须要证明损失事实的实际存在。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如一方欺骗他人,声称预出售某屋,实际上并无该屋。相对人出于对其的信赖,为了订约购买该屋而支付了各种费用,蒙受了极大的损失。该合同因欺诈而宣告无效,相对人在订约中蒙受的损失即是在合同订立中所受的损失。二是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例如在前例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以后,买受人为了筹款购买该屋而被迫出售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产,遭受多种损失。这种损失是为履行合同而花费的,因此属于履行合同所受的损失。如果合同被撤销,则受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一般来说,订约中的损失与履约中的损失是密切联系在一起。如果合同并未履行,则可能只存在订约中的损失,不存在履约中的损失。(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损失赔偿的重要要件是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违反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方法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等。在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时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首先,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仅为过失,则故意一方的责任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如果过错相当且损失大体相同,可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其次,属于单方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承担违法的后果以外,还应当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例如,一方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错误交付某物给对方。对方对此并不知情情况下,在该合同被撤销以后,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返还财产的损失等)应负赔偿责任。最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民事责任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制裁。(三)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联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例如一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出售某项财产给对方,另一方接受货物后因保管不善使货物遭受毁损,尽管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而非合同无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损失与对方的过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认定赔偿范围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难以确定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就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决定各自应负的责任。三、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赔偿损失责任以“补偿损失,尽可能地恢复原状”为原则,即: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在英国一个早期的判例中,主审法官罗德·布莱克·本最先阐述了这个原则。他指出:应当尽可能找到一个补偿数额,使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处于假设他没有受到损害或遭受损失时所处的状况。这个原则至今仍然在涉及合同性质损失赔偿的案件中得到广泛采用。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授予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一般应当使他处于假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他所处的状况。在某些情况下,则应当使对方当事人恢复到未签订合同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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