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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遇到虚假债务该怎么处理

喻* 辽宁-鞍山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7 18:03:09 428人阅读

离婚时遇到虚假债务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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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的债务真实性存疑,需主动搜集相关材料,比如能证实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开销、债务相关单据存在编造痕迹的证据都可作为支持。

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会对债务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包括债务产生的时间节点、资金具体去向、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等细节都会纳入考量范围。

经核实确属虚构的债务,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故意编造虚假债务试图侵占对方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有权根据情况对其适当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即便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现存在未处理的虚假债务,权益受损方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7 21: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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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遭遇虚假债务,另一方可收集证据证明债务虚假,法院会审查真实性,虚假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伪造方可能少分财产,离婚后发现还可起诉再次分割财产。
法律解析:
离婚时若怀疑对方主张的债务虚假,另一方应积极收集证据,比如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凭证系伪造等材料。诉讼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包括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实际用途、款项交付情况等。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虚假债务不符合上述条件,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同时,伪造虚假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存在虚假债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7 20:3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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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遭遇虚假债务,关键在于通过合法途径证明债务虚假,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偿还责任并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积极收集证据是应对虚假债务的首要步骤。若怀疑债务虚假,需主动收集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日常消费记录、家庭开支明细等,也可收集债务凭证系伪造的相关材料,如笔迹鉴定报告或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有效支撑债务虚假的主张。

法院会对债务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从债务形成时间、款项交付情况、实际用途等方面核实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若能证明债务虚假,该债务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伪造虚假债务的一方会面临财产分割上的不利后果。对于企图通过伪造虚假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存在虚假债务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7 20:3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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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怀疑对方在离婚时虚构债务,一方应主动收集相关证据,例如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材料、债务凭证存在伪造痕迹的证据等。

(2)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债务形成的时间、实际用途、款项交付的具体情况等。

(3)经法院认定为虚假债务的,该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4)对于故意伪造虚假债务以侵占对方财产的一方,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

(5)离婚后发现存在未处理的虚假债务,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提醒:
遇到离婚虚假债务时,应注意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2025-12-27 18:5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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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怀疑存在虚假债务时,需积极收集证据。例如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债务凭证系伪造等。

(二)诉讼过程中可请求法院审查债务真实性。法院会核查债务形成时间、用途、款项交付情况等细节。

(三)若证实债务虚假,该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同时伪造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被少分或不分。

(四)离婚后发现虚假债务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7 18:17:15 回复

一、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几种类型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二、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资料一:非诉讼程序(一)非诉讼程序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非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即为典型的非讼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我国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督促程序。依该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二)非诉程序的特点及适用的法定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非讼程序有如下特点及法定要件:第一,适用范围特定,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债券等有价证券。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执行名义,即有效支付令,以实现执行的内容,所以给付请求须具有法律关系明确并能强制执行的特点,这也与非诉程序简便、迅捷处理案件、保护债权的宗旨相吻合。第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也就是说,依据有效的合同等证据可以确定请求给付的理由和具体数额。这是非诉程序适用的实质要件,包括三层意思:1、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2、数额必须确定;3、有事实理由和依据,至于事实理由是否确凿可信,是否有法定证明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均不影响非讼程序的适用和支付令的申请。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以保证非诉程序的顺利实行和最终目标的实现。第四,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非诉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如果支付令的内容不能送达债务人并为债务人所了解,程序就难以进行。资料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支付令,命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即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手续是:1.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是指债务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或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基层人民。2.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住所等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类别、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类型有: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真债权假合同、新贷还旧贷、法律上不能、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1、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银行;2、根据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3、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上述意见及处理原则与最高院的《答复》及认识是一致的,该意见也受到了大多数法律业界人士的认可。4、无论是否属于分配额度的资产剥离均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适用民法调整;5、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6、银行相对于受让人不当得利,赔偿数额可按受让人该虚假债权实现后可得利益计算(判决中虽未采此表述方式,但银行从财政部取得的对价并不包含表外息部分,但判决中对表外息全部支持)。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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