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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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需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需共同申请离婚证,顺利情况下最少三十一天拿到离婚证,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遵循以下流程。一是申请与冷静期阶段。双方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并发放回执单,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继续离婚,可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申请。二是办理与发证阶段。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在此期限内共同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放离婚证。因此,从申请到拿到离婚证,最短需要三十一天,最长为六十天。如果在离婚冷静期或办理期遇到疑问,比如不知道如何撤回申请、一方拒绝共同申请离婚证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需经历离婚冷静期与正式办理期两个环节,顺利完成的最短时间为三十一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1.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若改变离婚意愿,可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2.正式办理阶段的要求。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若未在此期限内共同申请,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离婚证的发放流程。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及离婚意愿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将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4.顺利办理的建议。双方应提前准备齐全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等;冷静期内若有反悔需及时办理撤回手续;冷静期结束后需按时共同到场申请,避免因逾期导致流程中断。
法律分析:
(1)双方自愿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开始计算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若不愿继续离婚,可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3)从提交离婚申请到领取离婚证的时间,最短为三十一日,即冷静期三十日届满后的次日双方共同申请并通过审查;最长为六十日,即冷静期三十日加上届满后三十日内的最后一日办理。若冷静期届满后超过三十日双方未共同申请,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提醒:
双方在冷静期内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关系是否确需解除,冷静期满后需按时共同办理离婚证申领手续,避免因逾期导致申请失效;若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应及时办理撤回手续,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延误。
(一)准备齐全材料再申请。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需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内容,避免因材料不全或协议不清晰导致申请被拒。
(二)冷静期内谨慎决定。冷静期为三十天,从婚姻登记机关发放受理回执单起算。期间任何一方反悔,可持证件撤回申请,无需对方同意。
(三)办理期内按时共同到场。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需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逾期未申请视为撤回。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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